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14 

 

 

一、前言


李貴敏委員等26人所提「專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及黃偉哲委員等16人所提「專利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至第九十七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條文,經立法院於10313日下午三讀通過,並於103122日之總統府公報中公布施行。 
 

二、增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至第九十七條之四條文
  

 

() 第九十七條之一

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

 

海關受理查扣之申請,應即通知申請人;如認符合前項規定而實施查扣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被查扣人得提供第二項保證金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並依有關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海關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之情形下,得依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之申請,同意其檢視查扣物。

 

查扣物經申請人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屬侵害專利權者,被查扣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二)第九十七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關應廢止查扣:

 

 

一、申請人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未依第九十六條規定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者。

 

二、申請人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

 

三、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

 

四、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

 

五、符合前條第四項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海關依第一項規定廢止查扣者,應依有關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查扣因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由廢止者,申請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三)第九十七條之三

 

 

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申請人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或提供第九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保證金所受之損害。

 

申請人就第九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之保證金,被查扣人就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保證金,與質權人有同一權利。但前條第四項及第九十七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優先於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之損害受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申請人之申請,返還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保證金:

 

一、申請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或與被查扣人達成和解,已無繼續提供保證金之必要者。

 

二、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事由廢止查扣,致被查扣人受有損害後,或被查扣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申請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被查扣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

 

三、被查扣人同意返還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被查扣人之申請,返還第九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之保證金:

 

一、因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事由廢止查扣,或被查扣人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已無繼續提供保證金之必要者。

 

二、申請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被查扣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申請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

 

三、申請人同意返還者。

 

(四)第九十七條之四

 

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查扣、廢止查扣、檢視查扣物、保證金或擔保之繳納、提供、返還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三、專利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條文修正

 

 

本次修正中,按專利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之銷毀使用文字為「毀」,與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使用之「燬」明顯不同,為求法律用字明確及法條文字統一,故參考國語辭典酌予文字修正。

 

 

舊法

新法

專利檔案中之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圖說,應由專利專責機關永久保存;其他文件之檔案,最長保存三十年。

前項專利檔案,得以微縮底片、磁碟、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儲存紀錄經專利專責機關確認者,視同原檔案,原紙本專利檔案得予銷燬;儲存紀錄之複製品經專利專責機關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前項儲存替代物之確認、管理及使用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專利檔案中之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圖說,應由專利專責機關永久保存;其他文件之檔案,最長保存三十年。

前項專利檔案,得以微縮底片、磁碟、磁帶、光碟等方式儲存;儲存紀錄經專利專責機關確認者,視同原檔案,原紙本專利檔案得予銷毀;儲存紀錄之複製品經專利專責機關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前項儲存替代物之確認、管理及使用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結語

 

此次修法有諸多修正之處,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專利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總統令增訂並修正專利法條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06113&ctNode=745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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