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17

 

一、前言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於85年7月31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之施行日期為101年2月13日。茲為配合專利法於100年12月21日修正,並於102年1月1日施行,及考量國家整體預算編列及運用,並使相關獎助規定更資明確,故修正本辦法,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發明創作獎助辦法修正條文修正要點:

 

(一) 為配合專利法修正,修正本辦法授權條次,並修正新式樣專利為設計專利,創作為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創作人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以此相關名詞及依據,修正本辦法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六條與第十七條。

 


(二)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修正條文第五條修正要點:為配合國家整體預算編列及運用,並維持鼓勵優良專利作品之原則,故在各獎項獎牌數不變之前提下配合調整獎金數額為:發明獎,金牌: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四十萬元,銀牌: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創作獎,金牌: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二十萬元,銀牌: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 依行政院法規會辦理法制業務之共識規定第3點(1)規定,於作用法內設置任務編組部分,不稱「委員會」,故修正「委員會」為「審議會」,並以此修正本法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

(四)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修正摘要:

 

1. 修正第三項之「曾獲補助」為「曾獲專利專責機關補助」,以資明確。

 

2. 為有效應用政府補助款,本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且相關補助不得超出補助項目所須經費,故第三項增訂曾獲他單位補助者僅能就超支部分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補助。

 

3. 第五項修正:增訂申請補助款注意事項及應附申請表格式或文件,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五)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修正:現行條文所稱「國際發明展補助」,專利專責機關僅補助得獎者部分機票、運費等費用,非獎助參加國際展之得獎者,且得獎者於他國參賽獲獎,即便「該作品專利權經撤銷,或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有抄襲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該參展國家並未撤銷其得獎資格,故刪除「參加著名國際發明展之發明、創作」之文字。

(六)修正第二十二條為:「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三、結語
 

 

此次發明創作獎助辦法修正條文已按102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新版專利法做出修正,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專利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業於101年12月26日修正發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318909&ctNode=745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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