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其外,敗絮其中─揭開食品的恐怖真相?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之相關議題討論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邱冠文

 

前言

「食、衣、住、行」為一日生活當中缺一不可的要素,而台灣向來以多樣化的美食、小吃聞名中外,然而自2011年塑化劑風暴到2013年發生的食用油造假事件,不少食品製造大廠亦赫然在問題廠商之列,搞得人心惶惶。

 

一連串食安事件,暴露出我國過去對於食品的上架管制、內容之標示等規定過於寬鬆,使得不肖商人得以藉此欺騙牟利的問題,風暴過後,如何強化對食品廠商之控管、重建人民信賴,為政府亟欲解決之焦點,立法院臨時會於2014128日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修正後第22條明文要求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食品添加物名稱」及「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1],以回應過往食品內容不明之問題,於其中涉及之相關問題討論如下。

 

強制標示與業者的表意自由

 

人民之言論、表現自由為憲法第11條所明文揭櫫,其內涵包括積極發表和消極不表示意見之自由,新法強制業者於食品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食品添加物,雖基於對於促進人民身體健康權等眾大公共利益,然而亦涉及對於食品製造業者之不表意自由之侵害。我們得以透過比例原則加以檢視如下。

 

美國司法實務當中,對於言論自由的內容保護密度,發展出雙階理論,亦即依照言論內容而有不同,涉及學術、宗教、政治性質者受到高度保障,而商業性、誹謗性言論所受的保障程度則較低。

 

我國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4號解釋當中,處理藥事法對於藥物廣告內容之規範時,面臨國民健康之重大公益和商業表意自由間之衝突,即採取低密度之審查標準,而認定藥事法對於藥物廣告之規定合憲,確立雙階理論於我國釋憲實務當中之運用。此外,釋字第577號解釋,對於菸害防治法當中強制業者於菸品容器上標示尼古丁含量之規定,於國民健康和商業言論自由間衝突,亦認定該規定合乎比例原則,而做出合憲之解釋。

 

依照上開解釋意旨,我們可以推知,於食品強制標示和商業言論不表意自由之衝突間,修法之規定係合乎比例原則之要求,尚無違憲之虞。

 

強制標示與營業秘密

修法過程當中,業者多以強制標示食品添加物內容,恐涉及營業秘密之侵害,而大力反對。關於此點之疑慮,我們可以觀察營業秘密法之定義,依照該法第2條,營業秘密係指方法、配方、技術等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本次食品法修法內容,僅要求標示食品添加物之名稱,而不涉及進一步配方或製造方法之公開,尚無侵害營業秘密、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之虞。

 

結論

此次修法過程中,雖有對於業者言論自由和營業秘密侵害之可能,然而透過我國過往釋憲實務之觀察,以及營業秘密保護範圍之解釋,使得上開問題獲得釐清。本次修法在業者等週邊利益團體之驚濤駭浪的反對聲浪中安然通過,可謂輕舟已過萬重山,然而台灣美食聲譽得否藉此一舉反彈,仍有賴新法於今年619日施行後,實務上之具體管理落實,讓我們拭目以待。

 

參考資料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條文

2. 章忠信,成分≠配方 食管法未揭營業秘密,聯合報民意論壇,2014.1.28

3. 食管法三讀 大幅加重罰則,經濟日報,2014.1.29

4.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14號、577號解釋文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1項,第45款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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