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律師承辦訴訟事件的法律責任

 

生活案例

有多次詐欺前科的白賊七自從看過電影「Catch me if you can(中譯:神鬼交鋒)」以後,對於男主角行騙天下的伎倆感到十分崇拜,決心向電影主角看齊,遂製作名片,冒充國內知名A律師,開始對外招攬客戶並承辦訴訟

 

民眾阿土伯素聽聞A律師名號,欲委託A律師辦理訴訟案件,某日陰錯陽差碰到白賊七,白賊七言談間均自稱A律師,甚至為取信阿土伯而出示其自行偽造之律師證書。阿土伯遂與白賊七訂定委任合約,處理相關訴訟案件,嗣後白賊七於法院言詞辯論期日出庭,亦表示為律師,使書記官於言詞辯論報到單及書狀上為錯誤之登載。國稅局根據訴訟案件書狀上之相關資料,認定A律師曾經辦理該案,而通知A律師,要求依法補繳稅款,A律師大感困惑,調查之下,始知遭人冒用之情形。

 

白賊七冒充律師之行為,有何法律責任?

 

1. 白賊七冒充律師辦理訴訟事件,受有報酬,違反律師法第48條,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1]

提供法律服務需要相當之專業,以免當事人權益受有不利,為此我國設有律師法規範律師資格之取得和執行業務之行為準則,其中第48條規定辦理訴訟事件而受有報酬者,除依法令執行者外,原則上以具有律師資格者始得為之,違反者將受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十五萬以下罰金。

 

2. 偽造律師證書,成立刑法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2]

無製作權人假冒他人名義,作成可供證明人的專業能力之文書,並有損害公眾或他人之虞者,成立偽造特種文書罪。對於律師證書無製作權之白賊七,出於故意,假冒A律師名義作成證明專業能力之律師證書,成立本罪。

 

3. 於法院出庭時表示為律師,使書記官於書狀上為錯誤之登載,構成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為登載不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3]

行為人明知登載事項不實,而利用對於該登載事件無審查權限,且對於該事件並不知情之公務員,於公文書上為與事實不符之登載者,並有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之可能者,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白賊七明知其非律師,而於法院言詞辯論報到及陳述中均表示自己為律師,使不知情且無審查權限之書記官於相關書狀上為錯誤之登載,成立本罪。

 

4.  謊稱律師,進而收取報酬,成立刑法339條普通詐欺罪[4]

行為人出於不法所有意圖,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相對人因此產生錯誤之認知,進而交付財物者,成立普通詐欺罪。白賊七出於不法所有意圖,故意謊稱自己為知名律師,使阿土伯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成立本罪。

 

5. 冒用A律師姓名,A律師得請求除去其侵害,並主張損害賠償(民法第18、19條、第184條第1項)[5]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環,個人人格得以透過姓名加以彰顯表現,於姓名遭受他人冒用時,得依民法第18、19條,請求法院防止、除去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惟請求損害賠償者,仍以冒用人具有故意過失為要件。本案中,白賊七故意冒用A律師姓名印製名片,並對外自稱A律師,A律師得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並向白賊七主張侵害人格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參照律師法第48條「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4]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5]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第19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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