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8

 

一.   前言

由於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下發展出多個近似之產品設計,或就同一產品先後進行改良而產生近似設計,因其具有與原設計同等之保護價值,應給予同等之保護效果,故訂定「衍生設計專利」,本文依據設計實體審查基準之衍生設計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定義

衍生設計專利是指同一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可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而不受「先申請原則」要件之限制的一種特殊態樣的設計專利制度。而衍生設計之申請,必須原設計已提出申請且在原設計專利公告日之前,始得為之。

其中,申請專利之設計近似的判斷包括1.近似的外觀應用於相同之物品、2.相同的外觀應用於近似之物品、及3.近似的外觀應用於近似之物品等三種態樣。而判斷其二者申請專利之設計的物品是否為相同或近似,須以圖式所揭露之內容並對照設計名稱所記載之物品為判斷基礎。

以下為不符衍生設計之定義者:

(一)申請專利之衍生設計與原設計完全相同,即物品相同且外觀相同者;

(二)申請專利之衍生設計與原設計不近似,即物品不相同亦不近似,或外觀不相同亦不近似;

(三)在原設計尚未取得權利之申請過程中,原設計已撤回申請、已經審定不予專利或逾限未領證公告者。

 

三. 說明書

衍生設計之設計名稱無須與原設計完全相同。且由於衍生設計之態樣包括近似外觀應用於相同或近似物品,或相同外觀應用於近似物品,因此,可於說明書中的物品用途與設計說明欄位載明其與原設計近似或差異部分的相關說明。

 

四. 專利要件

對於原設計專利申請案與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間,或同一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其他二以上衍生設計申請案間,不適用專利法有關先申請原則之規定。

而於原設計尚未取得權利之申請過程中,原設計申請案已撤回申請、已經審定不予專利或逾限未領證公告者,申請人可將該衍生設計改請為設計;如有二個以上之衍生設計且彼此間仍為近似設計者,可擇一改請為設計,其餘改請為該設計之衍生設計。

 

五. 衍生設計之效果

(一)衍生設計專利權可單獨主張,且及於其近似之範圍。

(二)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始於公告日,而與其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三)由於衍生設計專利權有其獨立之權利範圍,即使原設計專利權有未繳交專利年費或因抛棄導致當然消滅者,或經撤銷確定者,衍生設計專利仍可繼續存續。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81&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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