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商標法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何銘凱秘書

 

        土耳其商標申請程序是由土耳其專利局 ( TPE, Türk Patent Enstitüsü )負責處理,並依照1995年頒布的商標法 Decree-Law No. 556 施行 ( 最新修訂於2002年10月2日生效 )

        在土耳其註冊商標,其專用期限為申請日起10年,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爲10年 ( 若未在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申請延展者,有6個月的寬展期,但申請人需依規定繳納罰金 )。

        註冊商標程序在提交申請之後一年時間內完成,針對申請文件作程序審查,如有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會發函通知申請人於2個月內補正。再來是否具有商業使用用途不是申請階段的要求,即商標申請階段無須提供該標識被用於商業用途的證明,亦無須證明申請者具有使用該標識的意圖,但土耳其法律規定,於專用期限最初的五年限期過後要進行商業上使用,才能維持商標註冊的有效性 ( Decree-Law No. 556 第14條 ) ,即註冊商標連續超過5年未使用,該商標即成為得撤銷之標的。

        在申請商標程序審查中,土耳其專利局 ( TPE ) 有駁回商標申請決定,其中先有商標的存在是駁回商標申請的絕對理由,商標相似性在土耳其被視為臨時駁回商標申請的一個絕對理由;當土耳其專利局收到一商標註冊申請時,當局會在已註冊商標中進行搜索,以確認是否已經有其他人註冊或申請註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如果專利局發現存在相同或相似商標,它將駁回這份申請並會指出作為駁回依據的已註冊商標,主管機關並不會給予申請人提出答辯之機會。即使該註冊商標的所有者同意後者被註冊,也無法取消其臨時駁回決定。

 

 參考資料:

土耳其專利局網站 (http://www.tpe.gov.tr/portal/default_en.jsp)

www.mondaq.com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