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利法的法定期間(一)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9-04

一、前言:
第十七條第一至三項規定:「
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遲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不受理。但遲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前述條款,主要規範延誤專利法所規定的法定或指定期間所需承擔的後果。所謂法定期間指的是由法律(專利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相關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指定期間指的是由專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受理指定的期間。
二、期間的計算:
專利法所規範的期間,通常是由事實發生日(例如公文函送達申請人或代理人)的隔日開始起算。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有關期間之計算,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但是,若是計算專利權期限(專利權到期日),則由專利申請日當天開始起算,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當日起算。因此,在專利法規中,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所規定的專利權期限,都是從申請日當天開始算起。

三、專利法規定的期間:

專利法法律條文

起算點

期限

事由

第八條第三項

書面通知到達後

六個月內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雇用人表示反對之期限。

第十八條

公示送達刊登公報後

滿三十日

審定書或其他文件無從送達者,應於專利公報公告進行公示送達。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例外不喪失新穎性事實發生之後

六個月內

主張例外不喪失新穎性。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申請日後

四個月內

檢送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最早之優先權日後

十六個月內

主張優先權者檢送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最早之優先權日後

十六個月內

主張優先權者檢送優先權申請文件。

第二十九條第四項

最早之優先權日後

十六個月內

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的期限。

第三十條第一項

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

逾十二個月

主張國內優先權的期限。

第三十條第三項

先申請案申請日後

逾十五個月

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申請案,撤回優先權主張的期限。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三十日內

核准審定後申請分割案的期限。

第三十五條

專利案公告後

二年內

真正專利申請權人提起舉發的期限。

第三十五條

舉發撤銷確定後

二個月內

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對舉發撤銷確定的相同發明申請專利的期限。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自申請日後

十五個月內

發明專利申請案因被撤回而不予公開的期限。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申請日後

三年內

申請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的期限。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申請分割或改請後

三十日內

分割案或改請案的請求實體審查的期限。

第四十一條第四項

公告之日起

二年內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早期公開的補償金請求期限。

第四十八條

審定書送達後

二個月內

申請再審查的期限。

 

參考資料:

1.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2.中華民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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