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利法的法定期間(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4

三、專利法規定的期間:(續)

專利法法律條文

起算點

期限

事由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發明專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三個月內。

繳納證書費和年費及公告的期限。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

繳費期限屆滿後

六個月內。

發明專利審定核准,逾期繳費者,繳納證書費和兩倍年費的期限。

第七十條第二項

補繳期限屆滿後

一年內

未於補繳期限內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者,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年費的期限。

第八十條第二項

撤回舉發通知送達專利權人後

十日內

專利專責機關將撤回舉發之事實通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表示反對撤回之期限。

第九十六條第六項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

二年 ;十年

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的請求權消滅時間。

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

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

逾二個月 ;逾三十日

改請專利類型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

原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

逾二個月

設計專利/衍生設計專利之間互相改請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

原申請案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

逾二個月、逾三十日

發明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的期限、新型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

六個月

設計專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項

最早之優先權日後

十個月、十個月

設計專利申請案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期限、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的期限

 

參考資料:

1.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2.中華民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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