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發明之定義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5

 

一、前言

 

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發明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所以發明專利,首先利用自然法則再進行技術思想之創作,以產生功效來實際解決問題。根據專利法逐條釋義(103.6.13)以下說明。

 

二、發明之定義

 

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技術性,其作為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的判斷標準。發明專利,共分為物之發明方法發明兩種範疇

 

(1)     物之發明:

1.      物質:例如化合物A

2.      物品:例如螺絲。

 

(2)     方法發明:

1.      有產物的製造方法:例如化合物A之製造方法、螺絲之製造方法。

2.      無產物的處理方法:例如二氧化硫之檢測方法、鋁製外殼之陽極處理方法。

 

三、非屬發明之類型

 

(1)   自然法則本身:

何謂自然法則,舉凡物理化學上之基本知識或定理等知識,例如電磁學、熱力學、萬有引力定律等等自然界固有規律,因為其本身不具有技術性,所以不屬於發明之類型。

 

(2)   單純之發現:

以自然形態存在之物,例如野生植物或天然礦物、或者自然界中存在之某基因或微生物,此發現非利用自然法則為技術思想之創作,不符合發明定義;如果自然形態存在之物,經由特殊步驟、處理或加工等過程,達成所謂技術思想之創作,則符合發明定義。

但是,發現自然形態存在之物的某特性,進一步利用於特定用途,達成所謂技術思想之創作,則符合發明定義。故發明與發現本屬一體兩面,端視有無技術思想之創作而界定。

 

(3)   違反自然法則:

界定申請專利範圍,違反自然法則該發明不符合發明之定義。譬如永動機違反能量守恆定律,故其發明違反此定義。

 

(4)   非利用自然法則:

顧名思義,非自然法者即人為之產生或創造,例如數學、遊戲或運動等本身不具有技術性,故不符合發明之定義;另外,單純的電腦軟體非利用自然法則理論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是若電腦軟體相關之發明具有技術性時,則符合發明定義。

 

(5)   非技術思想:

           1.          技能

舉凡任何個人技能類均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2.          資訊揭示

單純資訊揭示不具有技術性,不符合發明之定義若資訊揭示具有技術性,資訊揭示之方法或裝置之發明,則符合發明之定義。

3.          繪畫、雕刻等美術創作

技術手段產生美感效果之特徵時,雖然美感效果不符合發明之定義,但其產生美感效果之手段具有技術性,則符合發明之定義。例如,新穎之紡織品編織結構所產生外觀上的美感,不符合發明定義,但其結構編織而成之物品符合發明意義同理,新穎之鑽石切割方法所產生外觀上的美感,不符合發明定義,但其方法符合發明定義。

 

四、結語

 

人類文明進步、科技發達,不外乎許許多多的發明與發現,偉大科學往往是被發現,而科技進展則是被發明,然此發明與發現屬於較廣義的說法定義。所以了解攸關科技之專利上發明定義,有助於提升與保障技術其發明專利權。

 

 

參考

專利法逐條釋義(103.6.13)

專利審查基準

專利法施行細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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