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收看新聞媒體或是報章雜誌時,當遭遇天遭人禍時,通常會聽到要求「國家賠償」的聲音出現,然而究竟什麼時候,在什麼狀況之下,民眾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主張權利呢?事實上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可以大致區分成兩種,其一為公務員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其二為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因此欲主張國家賠償者須視是否符合以上兩種情形。

二、國家賠償法之要件

(一)公務人員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依據本條規定,必須具備公務員身分,且在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導致人民損害時,才需要負國賠責任,

 

(二)設置管理

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條所適用之情形,在於國家所設置或管理之公共設施欠缺,例如景觀步道年久失修,導致民眾跌倒受傷,或是國家公園未設置警告標示,使民眾進入危險區域受傷等,因此就食品安全問題而言,GMP標章並不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之ㄧ環,是以與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無關。

三、分析

GMP認證系統乃業者自主管理,算是政府委外管理,因此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地2項要件不合,因此對於信賴GMP標章而受損害者,難以依據此條進行求償。

又因為此次餿水油或是飼料油事件,乃商人透過竄改油品來源,其詐欺及隱匿不實之行為,造成社會大眾恐慌並非公務員行為所致,故不符合國家賠償法之要件。

而不符合國家賠償要件不代表政府機構可以完全卸責,而是應該檢討政府交由民間辦理認證GMP之監督機制是否不足,這部份還有值得檢討之空間,並且針對未來GMP認證標誌未來走向尚待研議之。

 

參考資料:1001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從食品安全事件及GMP認證問題談國家賠償責任及相關法制」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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