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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目前各大公司在進行研發作業時,除了申請專利權之保護外,另外還有營業秘密法之保護可以利用,然而兩者在保護的方式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究竟要選擇專利權之保護抑或是營業秘密法之保護,可以就該技術特性以及公司未來發展走向作為參考依據,綜合加以判斷。

二、專利權與營業秘密之差異

(一)專利法:

1.目的

依據專利法第1條之規定:「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依此可知專利法當初制定之目的,希望能夠透過給予發明人一定之獨佔地位,作為換取發明人將其技術公諸於世的對價,同時能夠促進產業之發展,提高大家發明之意願。

2.專利權之要件

而專利權所保護之專利有可以分成三種,分別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三者之要件不一,但主要要件則大略相同,包含必須是創作,具有新穎性,具有進步性,以及具有產業上可利用性。並且愈取得專利權之保護,仍然要透過申請,於通過審查授予專利才算是真正取得專利權保護。

 3.專利權之保護期間

又專利權之保護期間則依不同專利有別,發明專利所保護最長可達20年,新型專利最長可達10年,而設計專利最長可達12年。

(二)營業秘密法

1.目的

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條之規定:「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因此營業秘密法主要目的在於不被大眾所知,保有一定特殊性,以在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又營業秘密並非排他性權利,而是屬於無體財產性質。

2.營業秘密法之要件

依據營業秘密法地2條規定:「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3.營業秘密之保護期間

營業秘密之保護並沒有時間上之限制,如果該營業秘密均沒有被侵害,也就是該秘密性仍然維持,則能夠一直受到營業秘密之保護。

(三)兩者差異

1.同一技術不可能同時受到營業秘密與專利保護

由於取得專利權之保護,也意謂著必須要將其技術公開給大眾知道,然而只要將技術加以公開後,即沒有秘密性可能,因此同一個技術基本上不可能同時取得兩法之保護,此兩法具有衝突。

2.彈性運用營業秘密與專利權

然而事實上雖然同一技術不可能同時取得營業秘密與專利權之保護,發明人卻可以利用專利申請書之撰寫,適當地運用專利權與營業秘密概念,例如能夠將技術與實施方法公開,但是保留最有核心部分作為營業秘密而不公開,如此既能夠享有專利權之保護,又能夠維持核心技術部分之秘密性,達到雙重的保護[1]

3.專利、營業秘密何者優先?

雖然策略上能夠利用上述方法,使技術同時受到專利權與營業秘密之保護,然而在特定情況下,不容許雙重保護之存在時,發明人該如何選擇技術受到保護之方式,可以綜合所有因素判斷之,有論者提出可以從下列幾個面向納入考量,包含技術產品本質、技術保護、權利變動及運用方式、侵害救濟,本身機構性質等等加以評估[2],選擇對己最有利之法律加以保護。

三、小結

營業秘密法與專利法之立法目的及要件均不同,然而在使用上卻很容易產生衝突,因此發明人該如何選擇最合適之法律加以保護其技術,可以從兩法的保護要件出發,以及兩法所賦予發明人效力綜合評估判斷之。

 

[1]陳宜誠,營業秘密與專利的雙重保護策略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publish-181.htm#1,最後瀏覽日:2014年10月27日。

[2]王瓊忠,營業秘密與專利之抉擇,智慧財產權月刊,第111期,頁130-140,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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