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定

實習律師 陳宇瑩

一、前言

去年我國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時,其中重點之一落在食品標示部分,在修法過後,我國對於食品標示之增加了多項要求,其規定可見於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然而實際上對於我國大量進口之基因改造黃豆與玉米卻另外有規定標示辦法,以下分別介紹。

二、基改食品之標示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依據食安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 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 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 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因此依據就九款之規定,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必須要標示出來讓消費者知道。

(二)以基因改造黃豆及基因改造玉米為原料之食品標示事宜

我國大量進口玉米及黃豆,尤其豆類製品在我國非常普遍,但在此基改原料食品標示事宜中,實際上對於標示並沒有想像中嚴謹;首先只要基因改造作物的成份沒有超過5%即可不用標示為「基因改造」食品,更甚者如果「非屬」有意摻入者其基改成份未達5%,亦可標示為「非基因改造食品」,這樣的規範可能替有心業者製造漏洞,是以市售非基改商品,內容物均可能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並且利用基因改造黃豆、玉米製作之醬油、黃豆油(沙拉油)、玉米油、玉米糖漿、玉米澱粉等,得免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如此一來,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之油品與醬油商品則可以不用標示「基因改造」字樣,是以此標示辦法,可能使得基因改造產品有充斥於日常生活中而不被民眾知悉。

三、小結

雖然基因改造食品的標示問題比起食品摻入不能食用之添加物流入市面來得輕微,但是既然我國在去年修法時有意針對食品標示部分修法,顯示我國有意建構較嚴謹的標示準則,則該「基因改造黃豆及基因改造玉米為原料之食品標示事宜」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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