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玩笑與惡作劇的界線(未指定特定人誣告罪)

實習律師 陳宇瑩

開玩笑、惡作劇可以說是日常生活中的調劑品,三五好友聚在一起,互相調侃、開對方玩笑,都是很稀鬆平常的事情無傷大雅,然而有時候玩笑開過頭,不但無法達到娛樂的效果,反而製造更多誤會與危險,影響彼此間的感情,更甚者,有時候因為玩笑開過火,更容易釀成意外,以下就曾經出現過的案例加以改編,說明相關法律問題。

案例:

1.同學之間開玩笑,將手機放入同學書包,栽贓同學偷竊

2.惡作劇向警察局謊報發生搶案

3.情侶在搭乘飛機時,一名乘客為了捉弄女友,在餐巾紙上寫「飛機上有炸彈」等字,導致飛機重新進行安全檢查,延誤起飛時間

 

以上的案例都有共同的事實,即其所開玩笑的事件與事實不符,並且使他人或不特定人蒙受不白之冤,上述的開玩笑、惡作劇,隨著其玩笑的嚴重性帶來的結果有所不同,但是最容易觸犯的是刑法第171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其他部分需視具體案件是否觸犯到相關法規,會有不同的規定。

 

上述第一與第二個案例在日常生活中也時常發生,有時候民眾基於好玩、捉弄的心態,故意謊報犯罪,不僅將使警、消單位疲於奔命,更是浪費社會資源,更甚者如果因此錯過真正需要協助的案件,將製造社會的恐慌;因此如果明知無犯罪事實,仍向主管公務員提出告訴,將構成「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第三個案例在媒體新聞報導上時有所聞,旅客在機場或是搭乘飛機時,不經意開起飛機有炸彈的玩笑,此時將嚴重影響到飛航安全,因此民航法規有制定特別處罰規範,並且民航法屬特別法應該優先刑法適用,依據民航法第105條規定,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故第三個案例同樣可能會吃上刑事官司。

日常生活中的玩笑話,一旦進入公領域範疇時,則法律就會加以介入,避免致生公共危險,因此在開玩笑、惡作劇時切記別過火,否則不僅壞了興致還可能因此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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