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分期、真貸款之交易糾紛(三)

眾律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邱冠文

 

2.3 消費者勝訴之判決介紹(台北地方法院97年北小字第1234號)

 

事實概述

消費者接受亞力山大健身中心業務員邀約,購買為期2年之「全國運動卡2年VIP」商品,簽約時業務員並未說明代為向銀行辦理貸款之部分,嗣後亞力山大既因經營不善倒閉,導致消費者無從使用健身中心設施。嗣後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消費者支付剩餘款項。消費者主張,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之帳款疑義處理程序,消費者於此一情形,得停止繳付,並援引外國法,認為對亞力山大之抗辯應得延伸對抗銀行,始符合誠信原則。

 

法院見解

法院基於以下理由,判決消費者勝訴。

 

(1) 企業經營者違反消保法,未提供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條款內容不拘束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參照)。
(2) 企業經營者、金融機構互為利用而緊密結合進行營業活動以共同獲取利益,從經濟分析之角度觀察,在存有不確定風險的情形下,必須將風險可能產生之成本,歸由能以最小成本預防風險、控制風險之人承擔。考量銀行與商品服務提供人之間之合作,具有一定之預防、控管風險能力,而認定此時不應受債之相對性拘束。
(3)亞力山大因經營不善而倒閉,以致無從繼續提供被告基於消費行為而生之服務時,消費者辦理系爭消費消費借貸契約之目的亦將失所附麗。銀行定型化契約條款當中,限制消費者不得以企業經營者之不履行而對抗銀行條款,為顯失公平,消費者不受拘束,判決消費者勝訴。

 

 

簡評 

亞力山大健身房事件,受到當時社會廣泛矚目,本案當中,亦突破了債之相對性原則,而考量具體情形,作出保障消費者權益之判決,並且以違反審閱期間(消保法11條之1)之法規基礎,加上風險控制預防理論,基於商品服務之企業經營者和金融機構間之合作關係而認定抗辯得以延伸,強化立論基礎,令人擊櫛讚嘆。

 

3.我國主管機關之因應

3.1初期方式:爭議抗辯機制之設立

為因應假分期、真貸款之消費爭議,以及現行法下債之相對性造成消費者強迫付款、求償無門之困境,金管會先於96年7月1日開始,創設「假分期真貸款」爭議抗辯機制[1],如銀行與商店合作辦理預付型商品服務之消費貸款,一旦商店不能依約繼續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消費者得檢具買賣契約、發票以及商品服務未獲提供之證明文件(例如會員卡、上課證、電信帳單等),及向商店催告未獲提供之存證信函等證明文件,向貸款銀行提出停止繼續付款之申請,以保障消費者。

 

3.2 制定「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爭議機制之設立,是針對事後發生糾紛時之保護,然而透過法規範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規範,得以在締約時即防止事後糾紛之發生,誠為更有效率之作法。金管會於102年10月,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2],研訂「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於102年11月18日公告,103年5月18日生效[3]

 

應記載事項第15條當中,要求金融業者承辦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貸款業務時,應提供借款人「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先告知借款人及保證人相關規範與作業處理程序[4]。不得記載事項第7條,則禁止業者設有「未經商品或服務提供方之同意,借款人不得撤銷、終止或解除付(撥)款委託」之約定,以充分保障此一交易型態之消費者權益。

 

評析

觀察「消費型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可以發現我國逐漸採納德國法抗辯延伸之作法,以保障消費者,考量商品服務提供業者與銀行間具有之合作關係,此一規範實為正確之方向,值得肯定。

 

透過事後爭議機制之設立以及事前定型化契約條款記載事項之規範,雙管齊下之方式,假分期真貸款之消費爭議,應可大幅降低,然而上開爭議機制以及定型化契約規範均不具有溯及效力[5],過去在實務判決當中承受敗訴結果之消費者,只能當作上了一課徒呼負負,非常可惜。人民對法律保障權益的渴求,值得實務工作者謹記在心。



[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金管銀(三)字第0九六三000三0五一號函核定設立

[2]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3] 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3860號公告參照。

[4] 應記載事項第15條:「金融機構承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貸款業務,應於借款人申請貸款時,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先告知借款人及保證人相關規範與作業處理程序,該聲明書並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5] 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3860號公告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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