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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機可行嗎? 律師張源傑

 

一、前言

霸機是指乘客應下機時卻拒絕離開機艙的行為。乘客霸機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航班因故延遲起飛或不滿意服務態度時,以霸佔飛機的方式期望得到航空公司更多的賠償或道歉。但是,霸機行為合法嗎?

 

二、行政法上規定

當航空運送完成,飛抵目的地之後,乘客因為不滿航空公司服務而留在座位上,航空公司經民航局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強制驅離滯留飛機之乘客,民用航空法第47條已有明文[1]。旅客權益之確保,可經由機場主管以及航空警察人員協助旅客推舉代表或是乘客個人亦得向航空公司請求紛爭解決[2]。倘若紛爭無法解決,乘客尚得向民航局申請調處[3]。乘客當然亦可依法請求民事上損害賠償。

 

三、刑法上責任

霸佔飛機會使飛機無法如期執行下一個任務,使航班延遲或取消,影響機場調度,更甚者會影響隔日的航班調度。此外霸機亦會延宕航機的檢修時間,對飛機的航行安全構成負面影響。乘客霸機時,其手段若以妨害航空公司行使營運、維修等權利,可能會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規定[4],亦可能同時涉及民事上損害賠償。

 

四、小結

霸機固然屬於乘客對於航空公司強烈表達意見之一種方式,但是表達意見之時,宜注意勿誤觸法律,得不償失。

 

 

[1]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乘客於運送中或運送完成後,與航空器運送人發生糾紛者,民航局應協助調處。乘客於調處時,經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航空器運送人經民航局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勸導或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

 

[2]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六條:運送人遇有乘客拒絕即時離機者,得通知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主管人員會同航空警察局人員到場協助處理。乘客得推派代表填具「民用航空乘客離機協議見證表」後下機,以維持機場正常運作。前項人員現場協助調處下列事項:

()勸導及安排乘客離機,協助糾紛解決。

()維護航空站公共秩序。

()維持後續航班安排,維護乘客權益。

乘客於調處時,經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於航空器中者,運送人經第一項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之主管人員同意,得請求航空警察局勸導或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

航空警察局強制乘客離開航空器時,航空站經營人及運送人應配合採取必要措施。 

第七條:乘客離機後所推派代表與運送人協商賠償或補償事宜,得由航空站經營人指派之主管人員見證簽名。

乘客有個人意見時,得填具個人乘客申訴書交運送人儘速妥善處理,運送人應將處理結果陳報航空站經營人。

 

[3]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九條:乘客或其所推派代表與運送人或其代表對拒絕離機事由尚有爭議或雙方無法達成賠償或補償協議時,一方仍得提請民航局調處。

民航局為協助調處前項事宜,得設消費爭議調處委員會;該會設置要點由民航局另定之。

 

[4]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刑事判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

制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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