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債,妻還?–淺談夫妻財產制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甲夫在外花天酒地而欠債一屁股,勤儉持家帶小孩的乙妻,擔心先生在外所欠之鉅債,

會影響自己與孩子,而擔憂不已,甚至想要用離婚的方式,避免先生的債務拖累自己。

上述案例,存在於社會上不少夫妻間,因其中一方在外欠下鉅債,害怕自己遭到連累,

或是先生擔心妻子被拖累,向妻子提出離婚的請求。

本文將以「夫妻對另一方債務,應否負償還責任」為題,淺談夫妻財產制度之規定。

 

二、夫妻財產制

民法對於夫妻間財產關係,設有三種制度供夫妻間選擇,

即「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一)各自財產歸屬

1、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原則上為夫妻各自所有,唯若不能證明為夫或妻之財產時,

則推定為夫妻共有。

2、共同財產制:

依民法第1031條,除特有財產外,為夫妻公同共有。

3、分別財產制:

依民法第1044條,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

 

(二)債務清償

1、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2、共同財產制:

依民法第1034條,應由共同財產及就各自的特有財產,負清償之責。

3、分別財產制:

依民法第1046條準用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三)剩餘財產分配

1、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有剩餘財產分配

2、共同財產制:依據不同原因,分別按民法第1039、1040條規定為清算。

3、分別財產制:無剩餘財產分配。

 

三、小結

夫妻一方在外所欠之債,另一方配偶應否負償還之責,視該配偶間所約定之財產制為何。

惟依民法第1003之1條規定,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夫妻間應負連帶責任,

與夫妻間所選之財產制無關,此時,不論所約定之財產制為何,夫(妻)債妻(夫)要還。

另外一提,依民國101年12月7日之新法,已刪除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規定後,

一方配偶之債權人已無法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從此無法再迫使他方配偶償還一方配偶之債務[1]

 

[1]新聞連結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207/136971.htm

最後流灠時間:民國104年2月4日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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