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物品遭竊,房東應否負賠償責任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案例

房東甲將整棟房子隔成多間套房出租,於一個月前大樓出入大門壞了,

房客乙通知房東修繕,但僅消極地回說:「每一層樓都有各自出入鐵門,不必擔心」。

嗣後不久,房客乙的房內遭竊,而該層的出入門及房門未被破壞,

則房東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嗎?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民法第423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
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三)民法第429條第1項: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三)民法第430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
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
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三、本案解析

(一)契約責任

就雙方間之租賃契約,依民法第423條,房東有保持出租房屋合於使用狀態之義務,

次按民法第429條第1項,房東對於大樓一樓出入之大門,負有修繕義務,

末按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倘可證明房客遭竊與一樓出入大門未修繕間,有因果關係,

則因可歸責於房東未及時修繕,故房東對於房客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侵權行為責任

又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房客要求房東修繕大門時,

房東以「各樓層皆有出入門為由」拒絕修繕,可見得房東對於房客遭竊事項,並非故意,

但對於租賃物之出入安全,按民法第423條規定,應有保持義務,

且可預見大樓之出門大樓未修繕時,易遭宵小侵入,又房東並非無法修繕,

因此房東對於房客遭竊,應有過失。準此,房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房客若能證明遭竊與大門未修繕有因果關係時,則房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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