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的一次刊載權相關問題 實習律師 蘇思鴻
甲期刊徵稿啟事載明:「本刊對來稿有刪改的權利。」以及「來稿經刊登,著作權歸本刊所有。」,某乙投稿時,對該內容未提出異議,試問甲可否修改以及其是否取得來稿的著作權?
爭點解析
何謂一次刊載權?對來稿予以刪修是否構成著作人格權的侵害?依提示「來稿經刊登,著作權歸本刊所有。」甲是否應此即取得著作權?
結論
依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據此,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甲僅得於其期刊刊載一次的權利,甲欲對該來稿做其他利用,例如重製、改作、編輯或出租,因事涉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仍需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其二,就「本刊對來稿有刪改的權利」一事,此涉及著作人格權問題,依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故乙之投稿,除與甲另有約定外,甲僅取得一次刊載權,且甲不得就乙之投稿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不當地改變,否則如因此損及乙之名譽時,即屬侵害乙之著作人格權,而須負法律上的責任。再者就「來稿經刊登,著作權歸本刊享有。」投稿者是否受此拘束?原則上這樣的文字不能拘束本題的乙,其非屬著作權法第41條所言之「除另有約定外」,而該條所指之「除另有約定」,係指乙之投稿要約與甲予以刊登之承諾,其間另有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而言,例如約明乙願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甲,而甲承諾接受其讓與,故本題之甲原則上不當然取得來稿的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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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 May 04 Mon 2015 13:10
著作權法的一次刊載權相關問題 / 實習律師 蘇思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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