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Republik Indonesia

Republic of Indonesia

 

語言:印尼語

首都:雅加達(Jakarta)

面積:1,904,569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印尼是世界最大群島國家,全國共17,508個大小島嶼,其中約6,000島嶼有人居住,陸地總面積約192萬平方公里,居世界第13位,海域面積約800萬平方公里。印尼位居亞洲大陸及澳洲間之橋樑,為太平洋及印度洋間要衝,戰略地位重要。

人口:      2億5,599萬3,647人(2015年7月)

宗教:回教(伊斯蘭教)

幣制:印尼盾(Rupiah)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前言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三、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A.傳統類型商標

  B.非傳統類型商標

  C.特殊商標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申請流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異議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商標移轉

十一、商標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印尼參與之國際條約列

印尼是全球第十六大經濟體,也是東協(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國家中經濟體量最大者。由於印尼惡意搶註的商標侵權情形嚴重,故在此註冊商標取得法律保障地位,尤其重要[1]

在印尼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商標採先申請主義。使用在商品∕服務之商標必須提交註冊申請。在沒有被異議,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5年;但鑑於商標局積案情形,或許會需要36~48個月。

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每10年可辦理延展。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3年內在印尼境內使用,以避免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

印尼採用尼斯分類。自2007年起可進行跨類申請;但為避免因審查委員或第三人可能對其中某一類別提出異議,致使申請案受阻擾而延遲,一類一案的申請方式或許會比一案跨類申請的方式,較可避免受到非必要的延遲,盡快完成註冊。

對跨類申請案,申請人須按類支付申請費用。自2009年6月3日起,單一類別的指定商品∕服務如超過3項,官方將額外收取超項費用。對於已註冊商標,可使用®符號以為標注,尚未註冊之商標,可使用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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