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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智財案件審理制度之比較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依中國新聞報導[1],2015年3月27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一專利侵權案,

此案也是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後受理的第1件案件

本案之原告乃美國惠普公司於中國的子公司,

被告乃上海胤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告訴稱被告未經許語,

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許諾銷售型號為HP818XL的墨盒產品,

已侵害原告CN 14444523A的專利權。

緣此,本文將整理並比較兩岸關於智財案件審理制度。

 

二、智財案件審理制度比較

(一)中國知識產權法院設立背景及法源

2014年8月31日,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於北京、廣州、上海三地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而最高人民法院為因應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

20141027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共八條,規定了未來有關知識產權案件及目前已進行審理中案件的審級管轄。

 

(二)茲將兩岸智財案件審理制度,整理如下表所示

 

台灣

中國(大陸)

案件種類

下述法律之民事、刑事、行政、強制執行案件:

1、專利法

2、商標法

3、著作權法

4、光碟管理條例

5、營業祕密法

6、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7、植物品種及種苗

8、公平交易法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

     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

     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

     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2]

管轄審級

一、民事:一、二審

二、刑事:二審

三、行政:一審

一、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

    計、技術秘密

   知識產權法院為第一審法院,高等人民

   法院為終審法院。

二、著作權、商標:

   基層人民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知識產權

   法院為終審法院。[3]

上訴審

一、民事/刑事:最高法院

二、行政:最高行政法院

法院位置

新北市(智慧財產法院)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設立時間

2008.7.1

2015.1.1

技術審查官

尚未設置

 

三、展望

由於智慧財產案件涉及技術,尤其專利訴訟更具有较高的技術性,

而為加強智財案件審判之專業化,固然法官本身技術領域之專業能力必須提升,

但另一方面,在專業法院中引進各種技術領域專業人力,建立審判輔助機制,

以協助法官為正確之裁判。

相較於日本「裁判所調查官」、韓國「技術審理官」及我國「技術審查官」制度,

中國(大陸)之知識產權法院並未設置專業人員諮詢制度,

有鑑於此,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相關人士表示,

鑒定人的出庭有助於法庭瞭解涉案技術,

亦給法庭在進行產品技術比對時提供重要參考意見,

今後法院將設立技術調查官、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建立技術專家諮詢庫等方式,

以提高法院技術事實查明的能力

 

[1]中國新聞網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5/03-27/7165667.shtml最後流灠時間:民國104年4月27日11:0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5條、第6條及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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