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偷拍之法律效果 律師張源傑

 

一、前言

無人機拍攝爭議事件層出不窮,倘若拍攝行為侵犯他人私密之活動,是否會涉及違法行為。本文將以最近發生之兩起無人機偷拍案件為例,說明倘若在我國發生時之法律效果。

 

二、案例

案例一:偶像女團體在私人別墅內拍攝MV,於換衣服時有無人機在窗戶外偷偷拍攝,導致女團員之內衣照片於網路上流出。

案例二:某女於3層樓樓頂平台裸曬,附近30公尺處有數棟5層樓高廠房,無人機飛越裸曬女所在房屋上拍攝。

 

三、法律分析

        刑法第315條之11項妨害私密罪係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但是,法律為了兼顧正當之監察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所謂「非公開之活動」,係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343號判決參照。

上述之2案例,倘若被害人均提出告訴,依照上開最高法院見解,二人在主觀上都不希望公開他們更衣或是裸曬之情況。由影片內容可知,案例一之被害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偷拍;而案例二之裸曬女子發現空拍機時非常憤怒,追打空拍機。主觀上可認為當事人對於這些隱密進行之活動有不欲公開之期待,法律上都符合主觀上不欲公開之要件。

但是除了主觀上要具有不被公開之想法,在客觀上必須採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來確保活動之隱密方足當之。例如說: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均屬於所謂已採用相當之環境、設備來確保隱密之活動之行為。

 

四、結論

        案例一之偶像女星於私人別墅內拍攝MV,更衣時被無人機偷拍導致內衣照片流出。私人住宅,乃個人隱私生活期待不受他人無端侵擾之核心領域,客觀上並一般具有門、窗、牆壁等足以遮蔽、阻隔外界視線之設備,堪認個人於室內之各項作息、舉止,並無對外公開之主觀意願;故私人於宅內之各項活動,通常觀念上本即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無論該室內活動有無關閉門、窗等以為遮蔽,或窗簾有無拉下,均不影響得作為刑法所定「非公開之活動」之判斷依據[1]。因此,此一偷拍行為,客觀上符合侵犯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此行為恐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1項妨害私密罪。

案例二之裸曬女所在之處,若自事發地點附近30公尺處廠房窗戶觀察,可明顯看到裸曬女裸體之身軀,雖不十分清晰,但仍可清楚辨識有女子裸曬。在客觀上恐怕難以認為有採取適當之方法隱密裸曬之活動不被他人知悉。因此,此等非非公開活動若被空拍機攝影,恐不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1項妨害私密罪。



[1]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343號判決。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