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德公式-過失責任成立之判斷標準/實習律師林夏陞

 

一、前言

  我國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方式抽象,因此操作上多需要司法實務經驗之積累,作為侵權責任成立與否之判斷依據。而在傳統常見的民事案件中,例如車禍、傷害等案件,由於與生活經驗較為貼近,且案例累積眾多,故在要件成立與否之判斷較為容易。

  惟在現代社會中,時常會涉及專業性高之侵權行為案件,此時若依照法條抽象規範方式做操作,其責任成立之判斷難度就高出許多,例如像醫療過失、環境汙染等專業性較高之案件即屬之。

  此時,比較法上的漢德公式(Hand Formula)即可作為參考運用,以下簡要介紹之。

二、漢德公式之意義

  漢德公式係在計算行為人採取預防侵害措施之成本與若採取防治措施可因此減少之預期損害,藉由兩者之關係推導出行為人是否該負責之結論。當行為人可以於事前投入更多之預防成本,而該成本低於事故發生之損害時,此時行為人即屬過失,其數學公式可表示為B<PLB為降低危險所投入之成本;P為事故發生之機率;L為事故發生之損失;PL則為期待值之概念,可代表該事故之危險性)[1]

  我國民法操作上可藉由漢德公式釐清過失之有無、有無違反注意義務,[2]例如車禍案件中,若該事故之發生能藉由駕駛人更注意,而且該注意義務提高之成本低於事故發生之危險性,倘駕駛未提高預防成本,則可稱其違反注意義務。

三、我國司法裁判對於漢德公式之運用

  我國司法實務對於漢德公式做引用者,主要有兩個醫療糾紛之實務見解:

(一)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醫上更(三)字第3

  判決指出,醫點療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注意開立醫療處方前評估危對險效益比,亦即任何醫療行為所帶來的好處,必須絕對大於醫療所帶來的壞處,此乃漢德公式用於醫療之精義。

  本案法院就醫療行為之危險性、事故損害大小等用以判斷醫院有無違反其注意義務。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41

  判決指出,依學說、實務見解,應以「一般理性病患」作為醫師告知義務之標準,而其範圍應參考「漢德公式」予以細緻化判斷,除應考慮醫療行為的目的性及相關可能帶來的利益之外,亦應同時考量併發症或副作用的發生機率及其嚴重程度,進而與醫師進行告知該風險的成本相比較,藉以劃定何種醫療行為之風險是否屬於告知義務的範圍。

  因此,醫院醫療行為之告知義務違反之判斷,亦可以漢德公式做更為細緻的標準。

四、結論

  漢德公式係以事前觀點釐清注意義務違反之有無,其操作之方式係藉由成本、利益、機率之概念做分析,其背後意旨係當預防成本低時,行為人需要投入更高之預防成本,以免事故之發生。

  我國司法實務對於漢德公式之使用並不常見,惟漢德公式之優點在於對侵權責任成立之判斷更加具體,不但對於法院而言更好操作,對人民而言亦有更能遵循的判斷依據,例如在專業性高的醫療糾紛即可藉此公式輔助判斷,因此未來司法實務可能會在此類型案件嘗試引進使用。



[1] 參簡資修,危險責任、過失推定與經濟分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8期,20011月,頁162

[2] 參陳聰富,論侵權行為法上之過失概念-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82號民事判決評釋,收錄於<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元照出版,20086月,頁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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