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公司法上之股東會、董事會權限分配/實習律師林夏陞


  我國公司法對於董事會與股東會權限分配之問題一直備受討論,蓋實務面上會牽涉到公司如何運作、學術面上牽涉到公司治理之討論,且我國現今究屬董事會優位主義或股東會優位主義亦不明確,以下本文嘗試將今年修法後關於股東會、董事會之權限臚列如下表,而關於閉鎖性公司之權限分配亦值得注意。


我國公司法規定屬股東會之權限事項

股東會普通決議

條文

權限事項

23條第3項、第209條第5

對公司董事、負責人歸入權之行使

168條第1

減少資本、消除股份

168條第2

退還財產、抵充數額之同意

168條之1

財務報表、虧損填補議案之決議

173條第3項、第184條第3項、第331條第2

選任監察人查核公司

184條第1

盈餘分派、虧損撥補

196條第1項、第227

董事、監察人之報酬

199條之1

改選全體董事

212條、第225條第1

對董事提起訴訟、對監察人提起訴訟

213條、第225條第2

選任訴訟代表人

230條第1項、第231

會計表冊之承認

237條第2

特別盈餘之提出

322條、第323

選任、解任清算人

325

清算人報酬

331

公司清算簿冊之承認

股東會特別決議

13條第1

轉投資超過實收資本額40%

156條第3

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159條第1

章程變更損害特別股股東權利

185條第1

公司重大營運行為

198條第1項、第227

選任董事、監察人

199條、第227

解任董事、監察人

209條第1

許可董事競業禁止

240條、第241

盈餘撥充資本、公積撥充資本

267條第8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77

變更章程

316

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356條之112

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決議

356條之13、之14

公司閉鎖性之變更(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閉鎖性公司需經全體股東同意)

 

我國公司法規定屬董事會之權限事項

董事會普通決議

條文

權限事項

20條第3

會計師委任、解任、報酬權

29條第1

經理人委任、解任、報酬權

32

許可經理人競業禁止

156條第3

申請辦理公開發行

156條第7

出資抵充之數額

171

召集股東會

202

一般公司業務之執行

317

提出分割計畫、合併契約

356條之102

閉鎖性公司盈餘分派、虧損撥補

董事會特別決議

156條第8

股份交換

167條之1

員工庫藏股

167條之2

員工認股權

185條第5

公司重大營運行為

208條第1項、第2

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之選任

240條第6項、第241條第2

盈餘撥充資本、公積撥充資本授權董事會

246       

募集公司債

266

發行新股

282

聲請重整

316條之21

公司簡易合併

356條之111項、第2

閉鎖性公司私募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356條之12

閉鎖性公司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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