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案制度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一. 前言

臨時案是一種允許申請人透過簡便方式取得申請日的一種制度。申請人可使用較簡單的技術內容記載文件,以較低的規費提出申請案取得申請日,在臨時案存續期間,可據以主張優先權並提出正式案的申請。目前有臨時申請案制度的國家有美國以及澳洲,我國目前並沒有這樣的制度。


二. 美國臨時案制度

美國於1995年6月5日導入臨時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的制度,美國臨時案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使申請人快速取得申請日,讓後續正式案可據以主張優先權,臨時案不須經過實體審查也不會於公報中公開,故臨時案取得的是申請日(優先權日)而非專利權,臨時案的存續期間為12個月。

主張就美國臨時案申請正式案有兩種作法:

(一). 主張臨時案優先權:於臨時案存續期間提出與臨時案技術內容相對應的正式案申請,若該正式案被核准,該正式案相當於最多可將專利權屆滿日延後12個月。但正式案於實體審查時是以正式案之申請日期作排序依據,故審查較改請案慢。

(二). 改請臨時案為正式案:於臨時案存續期間將臨時案改請(convert)為正式案,該正式案的申請日就是臨時案的申請日,此作法於使體審查時是以臨時案之申請日作為排序依據,故審查較改請案早。

簡言之主張優先權與改請的差異在於正式案之申請日是否被延後、正式案專利權到期日日否實質被延後,以及審查的時程排序日期依據。此二者各有優缺點,須視當事人之情況來考慮決定如何選擇。

美國臨時申請案之優點與限制列表如下:

優點

限制

  • 只須檢附申請書與說明書
  • 無規定的說明書格式
  • 申請語文不拘
  • 申請規費較非臨時申請案(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低
  • 有12個月評估是否申請正式案
  • 臨時案存續期間,商品可標示「專利申請中」
  • 正式案專利權存續期間由正式案申請日起算,相當於最多可將專利權屆滿日延後12個月。
  • 不適用設計案
  • 取得的是申請日而非專利權
  • 臨時案無法主張國際優先權
  • 發明人須具名
  • 正式案之發明人至少有一位須與臨時案相同


三. 澳洲臨時案制度

澳洲臨時案制度與美國臨時案制度類似,申請人可使用較低的費用透過簡單的技術文件取得申請日,臨時案取得的是申請日(優先權日)而非專利權。但澳洲臨時案會於專利公報公開且沒有改請制度可適用,說明書格式也有較多限制,如說明書須使用A4單面、只能使用英文等等。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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