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之刑罰規定 / 律師 吳英志  總編輯法學博士范國華主持律師

關於勞動基準法刑罰條款之規定,見於該法第75條、第76條及第77條,一一臚列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75條(強制勞動禁止之違反)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An employer who violates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 shall be imprisoned for a term not exceeding five years, detained and/or fined a sum less than N.T.$ 750,000.

勞動基準法第76條(抽取不法利益禁止之違反)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Any person who violates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6 shall be imprisoned for a term not exceeding three years, detained and/or fined a sum less than N.T.$ 450,000.

勞動基準法第77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An employer who violates Article 42, Paragraph 2 of Article 44, Paragraph 1 of Articles 45, Article 47, Article 48, Paragraph 3 of Article 49 or Paragraph 1 of Article 64 shall be sentenced to a maximum of 6 months imprisonment, detained, or fined a concurrent maximum amount of NT$300,000.

依上開刑罰條款之規定,如有以下犯罪行為,則係犯前揭勞動基準法之刑罰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42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2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1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47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8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9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64條第1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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