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契約的基本句型與主要部分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兩岸與編譯中心執行顧問高忠義

省錢、健康、好溝通(註一)是撰寫英文契約的主要目的,契約寫不好,容易引發爭端,賠錢、傷神、又傷和氣。

美式英文契約有幾種句型與主要部分。就像用積木蓋房子,我們必須利用各種形狀的積木(正方形、長方形、三角形、圓形或其他形狀)堆出有屋頂、屋身、大門、窗戶等等主要部分的房子;寫一份英文契約就像用各種型式的句子(宣示句、聲明句、擔保句、給付義務句、裁量選擇句、條件句等)完成契約的開場白、背景、定義、主要行動、契約終結事項、與一般條款。各種句型就是我們的積木,前言、背景、定義、主要行動等,就是我們的屋頂、屋身、大門、窗戶。

以下簡要說明英文契約的句型與主要部分。

一、契約基本句型

「一方答應為他方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就是一項允諾。在寫契約時,就用給付義務句(Covenant)來寫。給付可能是作為,也可能是不作為,不作為其實就是禁止。

給付義務句的反面就是權利句(rights),一方有權受領他方的給付,用白話來說,「一方有權要求對方為他做某件事、或不做某件事」。在英文契約的撰寫裡,通常傾向用給付義務句而不用權利句。

在核心的給付義務句周邊,我們還可以加上各種衍生的物件。例如條件句(condition),我們可以約定「如果發生一定的情況,則一方應該為他方做某件事」,或者「除非發生一定的狀況,否則一方應該為他方做某件事」。為給付義務加上的條件,必須是負擔義務者無法完全掌控的事,如果負擔義務方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做,義務就不成為義務了,而成了裁量「可以做、可以不做」。條件句當然不只可以加在給付義務句上,也可以加在後述的裁量選擇句、或宣示句等。這裡,我們也帶出了裁量選擇句(discretionary authority),也就是「一方可以這樣做,也可以那樣做」

有時候,我們之所以願意跟別人簽訂一項契約,是因為看上對方具備某些特點,例如據稱籬笆女找對象的前提是「有房無貸、有車滬牌、月存過萬、父母雙亡」。這種就是聲明句(representation)跟擔保句(warranty)了。聲明是聲明過去現在的狀況、擔保可以擔保過去現在將來的狀況。聲明、擔保與條件還有多項差異。

有義務必須有違約責任,有權利,也必須有權利被侵害時的救濟(remedy),所以救濟應該列為契約的必要之點,例如「如果一方沒有準時付款,他方可以索討本金加上年息百分之五的利息」。只是很多時候,法律已規定了救濟,在締約時,應該個案判斷法律是否提供,以及提供了什麼樣的救濟,是否清楚明確,或者需要重述、補充、變更。

宣示句(declaration) 指的是簽約各方共同界定的事實,可能不涉及真假,比如雙方約定契約裡所稱的「週末指的是星期五晚上七點起到週一上午學校上課之前」。每個人理解的週末都不盡相同,只要契約當事人約定好,就有效,即使跟多數人的理解不太一樣。

至於政策(policy)其實是另一種宣示、定義,只是牽涉到標準的釐清,例如「盡最大努力」、「盡合理的努力」、「盡商業上合理、務實的努力」等等。

所以我們可以篩選出七種契約構句的基本要素,給付義務、條件、裁量選擇、聲明、擔保、救濟、宣示,就是我們可以運用的積木。

二、契約的主要部分

契約的主要部分包括開場白(preamble)、敘文(recital)、合意(words of agreement)、定義(definitions)、主要行動(action sections)、交割相關事項(closing related provisions)、其他重要的商業條款(other substantive business provisions)、交易終結事項(Endgame provisions)、一般條款(general provisions)、簽名欄(signature lines)(註二)

(1)開場白(preamble)

在歌仔戲或布袋戲裡,人物上場一定要先自我介紹一下「在下姓○名X,乃○○人士」,簽契約也是如此,最開始時必須要介紹簽約方是誰,某年某月某日簽訂了這份○○契約,這就是開場白。

(2)敘文(recital)

敘文指的是各方簡單交待一下為什麼要簽這份契約。締約目的如果明講出來,有助於釐清某些違約事項非常嚴重,所以一旦有這樣的違約,甚至可以解除、或終止契約。

(3)合意(words of agreement)

合意就是說雙方同意,就像台灣的古契字常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壹紙...」(註三)。就像我們今天已經不講古文「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所以中文契約只要寫「簽約各方同意下面事項」就夠了。現在坊間常看到介紹英文契約的書籍,或者許多人抄來抄去的版本仍然是十八世紀的「NOW, THEREFORE, in consideration of … 」是不好的。一方面太八股,另方面,關於約因的部分(in consideration of),在美國法之下,古老的年代可能用較僵化的形式判斷約因,所以要在敘文部分說明雙方是用幾斤蘋果換幾斤橘子,誰也沒佔誰便宜,但現在通常已經有個共識,約因不適當的契約,也不會因為寫出來,就讓約因變得適當,有適當約因的契約,沒寫也不致於有麻煩,當然有時候,約因介於適當與不適當之間,可能就要費心著墨一下了。所以在21世紀,寫「Accordingly, the parties agree」就夠了。

(4)定義(definitions)

定義如前所述,其實是雙方宣示的事實,在契約之後各條都會反覆用到,而且不是一般人不用講就有相同認知的辭彙,就在契約裡特別加上一條,說明各個辭彙的定義。

(5)主要行動(action sections)

主要行動事項就是契約的核心,例如一方要交貨,一方要付款,此外契約的有效期限,也寫在行動事項內。

(6)交割相關事項(closing related provisions)

交割相關事項並不是每個契約都有的,通常只有在貸款契約或一次性的買賣契約中才會有交割相關事項。也就是某類交易一定要當事人約定一個時間點,由一方交付他方契約的主要交易標的物。例如在貸款契約中,放款人要在某個時點撥款、受款人要在同一時點簽發擔保用的本票。或者在一次性的買賣,賣方要把標的物跟附隨文件帶來,買方要付款。

(7)其他重要的商業條款(other substantive business provisions)

其他重要的商業條款通常包括一些聲明擔保事項、附隨的義務。例如若是要買一棟房子,買方可能要求賣方要聲明擔保一下在簽約時,在什麼時候曾經做過海砂屋、幅射屋的檢測等。

(8)交易終結事項(Endgame provisions)

交易終結事項是有關於交易怎麼結束的事情,天下無不散的宴席,交易可以順利地曲終人散,也可能不歡而散。什麼時候散場,如何收拾善後,買賣做完了,仁義當然還在,所以各方有一些該保密的事項還是要保密,雙方可能互相提供了一些機密情報,所以約定在契約結束後特定期間、在特定地區不相互競爭。

(9)一般條款(general provisions)

一般條款通常是相當標準化、制式化的,當然這部分還是有許多玄機,不見得每個交易都能用同一套樣板條款。其內容通常包括契約權利的轉讓、義務的轉委託、當事人的繼承者或受讓人、準據法、爭端處理、如何通知、放棄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契約的可分、契約的修訂、完整契約條款、契約的正本與副本等。

(10)簽名欄(signature lines)

簽名欄就是契約關係中該簽名的人,都要簽對名字。這其中也有許多玄機。沒簽名的人,在契約裡講半天他應該做些什麼事,可能拘束不了他。許多契約是公司跟公司簽的,誰有權代表公司簽名,簽名的時候有沒有簽職稱,合夥事業誰能簽名,誰不能簽名、簽名要不要押日期都需要審慎考量。

註一 大眾電信廣告詞,http://www.phs.com.tw/news/news_2_1.asp?aaa=1660,最後點閱2011/3/7.

註二 Tina L. Stark, Drafting Contracts: How and Why Lawyers Do What They Do, p. 37, Wolters Kluwer, 2007.

註三 清光緒元年十月洪自義契字,逢甲大學校園典藏知識庫,http://dspace.lib.fcu.edu.tw/bitstream/2377/28379/3/LBA250201.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