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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5

日本智慧財產權法的部份修正案於201641日生效

日本特許廳(JPO)宣布,於2015年7月3日經由國會通過之日本專利法和商標法之部分修正案將於2016年4月1日生效。

修訂內容在本文(B)部分進行總結。在此次修法中,令人注意的是,主要是針對拒絕查定通知書(核駁理由通知書)的答辯期限(三個月)請求延展的程序進行了修改,以下本文 (A)部分將進行詳細說明。

請求延展提交答辯期限的程序改變

1. 根據現行法,進行延展的請求,必須在拒絕查定通知書(核駁理由通知書)的答辯期限(三個月)屆滿前提出請求,並付其官費(2,100日幣)。這樣的延展請求可以申請三次,以三個一月份的延展(連同原期限總共六個月),如示圖1。

圖示 1

圖片1.png 

2. 根據修改後法律,在審查階段提出復審(請求審判)之前,第一次申請復審延期將延長答辯的截止日期為兩個月 (共5個月)的費用為2,100日幣,而第二次與最後請求延期,會提供多出一個月的延展期限 (共6個月) ,如示圖2。

圖示 2

圖片2.png 

3. 根據修改後法律,在審查期間在提出復審(請求審判)之前,有兩個月的延展期間,並可以在錯過原三個月期間付其延遲官費(51,000日幣),如示圖3。之後就沒有辦法付任何延遲費用。

圖示 3

圖片3.png 

4. 在提出復審(請求審判)之後的延展申請,目前程序 (如圖示1) 會被維持,以請求延長提交答辯時間(3個月)來回應該拒絕查定通知書(核駁理由通知書)。

B. 修訂概要

I.降低特許廳之官費

1. 專利證書領證費跟年費維持費(在日本申請時不用繳年費)會調降為10%左右。

2. 商標註冊費會調降25%以及商標維持費會調降為15%。

II. 職務發明制度之修訂

現行法:

員工在工作上的發明將會視為工作上之發明,其雇主有其法定非獨占許可之專利權。

修改法律:

除了當前的既得利益與非獨占許可,雇主將獲得承包權,其獲得專利的規定如下:

1. 員工發明,將歸於雇主。員工在任何協議規定下所同意的員工契約或其他合同將產生其實質權力效力,專利權將歸於雇主。(專利法第35(3))。

2. 若雇主獲得員工發明之專利權,員工有權力獲得合理的報酬或其他經濟利益(專利法第35條 (4))。

(其法定非獨占許可之雇主相關規定將合併解釋)。

III. 遞交文件截止日期之放寬      

1. 遞交優先權證書截止日期之放寬

現行法:

根據現行日本專利於巴黎公約所申請優先權之主張,申請人應當在一年又四個月內提交其優先權證明文件。(專利法第43條 (2))。

修改法律:

(i) 有關日本專利於巴黎公約下所申請之優先權,當申請人沒有在優先權日起之1年4個月內提交優先權證書,日本特許廳局長應通知尚未提交的優先權證書的申請人。(專利法第43條 (6))。

(ii) 經過經濟部的允許,申請人得在收到通知日起允許提交其優先權證書。(專利法第43條 (7))。

(iii) 特許廳將依據上述原則,處理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遲交其優先權證書的狀況(實質性期限放寬)。

2. 以英文說明書進行申請的案件,放寬其日文本的遞交期限

現行法:

有關以英文說明書提出申請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當於1年又4個月內提交其日文本翻譯(專利法第36條2項(7))。

修改法律:

(i) 有關以英文說明書提出申請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當1年又4個月內未提交其日文本翻譯,同時,若申請人有文件未提交,日本特許廳長官須通知申請人其尚未提交之文件(專利法第36條2項(3))。

(ii) 自收到通知日起,經濟產業省允許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其日文本翻譯 (專利法第36條2項(4))。

(iii) 特許廳將依據上述原則,處理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遲交說明書日文本翻譯的情況(即,這是實質性寬鬆)。

IV. 擴展其指定時間之程序寬鬆

在現行法,在其要延長指定期間之請求(專利法第5條(1)),例如提交答辯來回應拒絕查定理由先行通知書的期限時間內(3個月),並且必須在前述指定時間內提交。(編註:延展答辯期限必須在期限屆期之前提出延展)

在修訂法下,延長指定期間之請求可以在指定時間過期後提交請求(專利法第5條(3))(編註:類似現行美國延展答辯期限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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