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關於電子支付帳戶之分類及交易額管制 /實習律師林夏陞

一、電子支付帳戶之分類

  第三方支付之管制除了第三方支付專法,即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規定外,尚有其他子法及配套法規做管制。關於電子支付帳戶之分類及管制,規範分類如下[1]

1. 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得具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及儲值功能,無收款及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付款功能。

2. 第二類及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及非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得具收款、付款及儲值功能。

二、電子支付帳戶分類之目的及審查

  其分成三類之目的,在於藉由區別使用者之身分,讓審查程序有不同之寬嚴程度[2]

1. 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

 A.確認使用者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

 B.確認使用者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或社群媒體帳號。

 C.提供國民身分證資料者,應向內政部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之真實性;提供居留證資料者,應向內政部查詢資料之真實性。

 若無法依前開第三種方式辦理身分確認程序之使用者,應以可追查資金流向之支付方式進行付款。
2. 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

 除了確認事項與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相同外(即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社群媒體帳號、國民身分證資料),尚須確認使用者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

3.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

 除了確認事項與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相同外(即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社群媒體帳號、國民身分證資料、使用者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尚須以臨櫃審查或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憑證確認使用者之身分。

三、電子支付帳戶之交易限額

  除了身分審查程序之寬嚴不同外,其分類亦可藉由交易額度之限制以控制風險[3]

1.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儲值餘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2.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3.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及付款金額,由電子支付機構與使用者約定之;個人使用者每月累計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非個人使用者每月累計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收款及付款金額,分別以等值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使用者身分

審查

交易限額(代收代付)

第一類

電子支付帳戶

個人

 

三萬元

第二類

電子支付帳戶

個人/非個人

三十萬元

第三類

電子支付帳戶

個人/非個人

個人:一百萬元

非個人:一千萬元

 

 

[1]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6條。

[2]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8、9、10條。

[3]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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