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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進行分割的相關程序/實習律師 李怡仙

 

一、前言

  在現今社會產業變化迅速,為能有效地因應各產業間發展的趨勢,企業常需彈性地調整營運的模式,透過專業分工的方式顯現公司運作的效能,且由於全球產業發展的趨勢,企業的營運也朝向全球化、專業分工化邁進,此時,企業組織架構的調整也變得相當重要,是企業發展時必須考量的重要議題,而公司分割對於公司資源的統籌分配以及組織改造有所幫助。

二、公司分割的意義

  我國企業併購法第條第款就公司分割設有明確之定義,所謂分割係指公司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而由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予該公司或其股東作為對價之行為。有學者認為,基本上,如從經營學之角度來觀察,大規模企業進行公司分割之原因,通常是基於經營管理或組織戰略等經濟性目的之考量,例如為追求經營效率化、強化國際競爭力、集中經營資源、管理統馭之實效性,乃採行公司分割之方法,以進行企業組織之再造或重組。

三、公司分割的程序

  公司分割的程序,依照公司法以及企業併購法之相關規定,為召開董事會、作成分割計畫、進行分割決議、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收買對分割表示異議股東之股份、踐行公司債權人之保護程序,以及申請分割登記等。

 (一)召開董事會

  依照企業併購法第條第項以及公司法第條第項的規定,可知應先由董事會進行分割事項進行討論,以作成分割計畫。

 (二)擬定分割計畫

  公司分割時,依照公司法第條第項之規定,公司分割時,董事會應就分割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並提出於股東會,而公司法第條之第項也規定,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資產、負債、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等相關事項,且分割計畫書應於發送分割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以利股東行使表決權。

 (三)召開股東會進行分割決議

  由於公司分割的結果,分割公司必須將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或財產,移轉給新設公司或承受公司,不僅會對公司之營運造成重大的影響,有時也會因分割公司的股東將轉變成為新設公司或承受公司的股東,更改變其股東地位,因此應使公司股東有充分表達其意見的機會。

 (四)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在決議分割時,應編造資產負債表以及財產目錄,如此一來,可以了解公司分割時的財務狀況。

 (五)收買異議股東的股份

  公司分割依照前述,應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公司法第條第項後段的規定,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以資救濟。

 (六)踐行保護債權人程序

  公司為分割的決議之後,依照公司法第條準用第條第項的規定,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以及公告,並指定日以上的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以便於公司分割的運作,掌握時效,並兼顧債權人的權益。如果公司債權人不於該日內提出異議,就視為承認公司之分割;而如果債權人有在日內提出異議,公司應對該債權人清償或提供擔保,以保障公司債權人的權益。

四、結論

  就公司分割相關的法律程序來看,過程甚為繁雜,在公司法、企業併購法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皆有公司分割相關程序的規範,其中對於公司分割過程中債權人、股東等權益也有妥善的保護,企業在組織改造時,可以依其自身的需求決定是否要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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