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前一篇的討論,台灣新型經「形式審查」審查後即可獲頒證書;中國實用新型的「初步審查」則比台灣的形式審查多出新穎性與實用性的審查(最先申請可歸類至新穎性或抵觸申請,即台灣所述擬制喪失新穎性),因此獲頒證書的門檻比台灣略高。

3. 就專利權期限而言,台灣專利法第114條規定:「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中國專利法第42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因此,兩者的專利權期限是相同的。

4. 就專利要件而言,台灣專利法第120條准用第22條(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及第23條(擬制喪失新穎性)。因此,台灣新型的專利要件與發明相同。
    中國專利法第22條第1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其中,第2款的新穎性規定包含抵觸申請(即台灣所述擬制喪失新穎性),第3款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在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因此,在專利要件上,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台灣對於新型的進步性要求與發明相同,需非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中國對於新型的進步性要求只需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即可,不需要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5. 就權利穩定性而言,由於台灣新型並無實質審查,且專利要件的要求與發明等高,相對而言因舉發成立而被撤銷專利權的機會也較高,其權利的穩定性較差。
    中國實用新型需先通過新穎性的審查,且其進步性的要求較低,相對而言因無效宣告請求成立而被宣告無效的機會較低,其權利的穩定性也較高。

 

參考文獻:
  台灣專利法
    中國專利法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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