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審查的過程中,若申請專利之發明於申請日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將不得取得發明專利。然而對學術研究單位來說,每當有新的技術發明時,往往會先提出論文或透過研討會發表,而後再提出專利申請。如此一來之前提出的論文或研討會發表,將會造成後來的專利申請案喪失新穎性。

    為了保障申請人,專利法中進一步規範了,申請人有因實驗而公開、因於刊物發表、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及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者等情事之一者,應於其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並敘明事實及有關之期日,則與該事實有關之技術內容不作為判斷使申請專利之發明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先前技術,一般稱之為新穎性優惠期。

    可主張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行為主體應為申請人,而非發明人。此外因繼承、受讓、僱傭或出資關係取得專利申請權之人,就其被繼承人、讓與人、受雇人或受聘人在申請前之公開行為,亦得主張該優惠,例如論文的發表人是學校的教授,則日後該學校在提出專利申請時,亦得主張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

    若申請人於優惠期內因實驗、於刊物發表、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自行將申請專利之發明多次公開,而有多次可適用優惠期之事實者,該優惠期應以最早之事實發生日起算六個月。

    此外當有多次可主張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的事實者,應於申請時之申請書中敘明各次公開事實,未敘明之公開事實的技術內容,仍屬於使申請專利之發明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先前技術。

    綜上所述,透過主張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並非將申請案的審查基準是提前到優惠期的發生日,而僅是排除申請人有因實驗而公開、因於刊物發表、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及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者。若在新穎性優惠期內,有他人提出專利申請或公開與申請案相關的資料,則仍會對已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申請案的新穎性或進步性造成影響。因此對學術單位來說,比較理想的方式還是應該先提出專利案的申請,之後再發表相關的論文或於研討會發表,才能真正保障申請人的權利。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新穎性優惠期;2.新穎性;3.進步性;4.學術單位

參考資料
專利法
專利法施行細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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