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國內優先權制度之目的係為使申請人於提出發明或新型申請案後,得以該申請案為基礎,再提出修正或合併新的申請標的,而能享受和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此種修正或新的申請標的,當以修正的方式提出時,常被認定為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惟若運用國內優先權,則仍有機會合併成一申請案,從而可取得總括而不遺漏之權利。
二、要件
(1).申請人基於其在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亦稱先申請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亦稱後申請案),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
(2).國內優先權制度僅適用於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不適用於設計專利,且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間,可互為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
(3).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後,先申請案將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以避免重複公開及重複審查。
(4).後申請案於先申請案之申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
(5).先申請案未曾主張國際優先權或國內優先權。
(6).先申請案非分割案或改請案。
(7).先申請案已經公告、不予專利審定、不予專利處分確定、已經撤回或不受理者皆不得主張國內優先權。
三、優先權效力
(1).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起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
(2).先申請案申請日起十五個月後,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
(3).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視為同時撤回優先權之主張。
(4).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兩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5).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應以優先權日為準。
四、優先權喪失之情況
未於提出後申請案的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關鍵字:優先權、國內優先權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5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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