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審查與最後通知

  按專利法第48條之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二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但,因申請程序不合法或申請人不適格而不受理或駁回者,得逕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則,申請人於申請再審查時,即可針對初審審定不准專利之核駁理由提出申復或修正,為避免申請人於再審查程序中一再提出修正,致延宕再審查程序,如未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得以發給最後通知;或者,已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然,因修正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仍得以發給最後通知。


  二、再審查發出最後通知的相關法規

  再審委員於再審查階段時,如同初審階段一樣,也可發出最後通知,以便達到迅速審結專利之效果,其發給最後通知的相關法規如下所述:
  按專利法第49條第2項規定:「申請案經審查發給最後通知,而為不予專利之審定者,其於再審查時所為之修正,仍受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經專利專責機關再審查認原審查程序發給最後通知為不當者,不在此限。」。
  按專利法第49條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專利專責機關得逕為最後通知:
  (1).再審查理由仍有不予專利之情事者。

  (2).再審查時所為之修正,仍有不予專利之情事者。

  (3).依前項規定所為之修正,違反第43條第4項各款規定者。」

  三、再審查時逕發給最後通知之態樣

  於下列情形中,即使是再審查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亦得逕為最後通知,其態樣包括有:

  (1).申請人僅提再審查理由而未提修正,經審查仍無法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者。

  (2).申請人提出再審查理由及修正,經審查仍無法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者。

  (3).申請人提出再審查理由及修正,雖克服初審審定理由中之全部不准專利事由,但因修正而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者。

  (4).初審階段經發給最後通知而為不准專利之審定者,於在審查時所為之修正,違反最後通之後之修正限制者。

  於上述四種逕為最後通知之情形中,若再審委員考慮給予申請人適度修正之機會,經裁量後未發給最後通知而發給一般的審查意見通知時,即不可以對於後續的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課以最後通知的修正限制。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關鍵字:再審查、最後通知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5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再審查 最後通知
    全站熱搜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