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形式審查僅適用於新型申請案,其判斷新型申請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不須耗費大量時間檢索前案以及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例如: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審查。於是,涉及實體內容之相關判斷,均非屬形式審查的範疇。 

  二、判斷新型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包括下列幾點:

  (1). 是否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其判斷請求項之前言部分是否記載一物品,以及判斷主體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是否具備有至少一結構特徵(例如形狀、構造或組合),亦即只要有一結構特徵就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2). 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的商業利用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就應被認定該新型屬於法定不予專利之項目。

  (3).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須符合於專利法及其實行細則所規定的撰寫格式。

  (4). 是否具有單一性: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時,雖然必須判斷新型是否符合單一性之要件,惟形式審查並不進行先前技術檢索,因此判斷新型是否具有單一性時,與發明審查單一性不同,僅須判斷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於技術特徵上是否明顯相互關聯,只要各獨立項之間在形式上具有相同或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原則上判斷為具有單一性,而不論究其是否有別於先前技術。

  (5).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已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有無明顯不清楚之情事:

  其主要判斷各獨立項中是否記載必要之構件及其連結關係以及判斷這些必要構件及其連結關係是否記載於說明書或圖示之中,且申請專利範圍所敘述之形狀、構造或組合與說明書及圖式中所記載的內容是否有無明顯矛盾之處。

  (6). 修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然,修正後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符合「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之規定,非屬形式審查的範疇,若所提修正如有違反「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之情事,則,將可作為該新型專利案被舉發的理由。之後,審查委員就舉發理由及證據經實質比對後,確認該修正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時,將撤銷其專利權。

  三、大陸實用新型的特別規定

  我國的新型專利之審查係為「形式審查制」,而中國大陸之實用新型專利係為「初步審查制」。我國的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係為登記制,不會對於新型專利的實體內容進行審查判斷,相對的,大陸實用新型專利在進行初步審查時,係可以對於實體內容進行審查判斷並檢索相關的對比文件。按大陸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初步審查中,審查員可以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不具備新穎性進行審查。審查員可以根據其獲得的有關現有技術或者抵觸申請的資訊,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不具備新穎性。實用新型若涉及非正常申請的情事,例如明顯抄襲現有技術或者重複提交內容明顯實質相同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根據檢索獲得的對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徑獲得的資訊,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不具備新穎性。因此,大陸審查員可以透過檢索來判斷實用新型是否存在有新穎性不足,進而核駁。

 


關鍵字:形式審查、新型專利、實用新型、新穎性

參考資料:
2013年版大陸專利審查指南,大陸知識產權局。
2014年版專利法逐條釋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5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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