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案件經審查人員審查未發現有不予專利之事由時,即應依審查結果應予專利核准。經核准之專利案,於申請人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後,專利專責機關應將其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由於專利權係為無實體化的財產權,藉由公示的方式公開其技術內容讓公眾知悉,不僅避免侵權或重複研發,以保護專利權人及公眾之利益,並且提供公眾審查之作用,若該技術不符專利要件,第三人即可提出專利舉發,以糾正錯誤的審查。

  為求審查透明化、公開化,使公眾能詳細瞭解專利權之內容,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經公告專利案之全部檔案資料。但,申請專利之發明,其技術若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基於國家利益之考量,自當不可像一般專利案一樣公告於世,必須予以保密不得公開。負保密義務者不只專利專責機關之審查人員,並及於專利申請人、代理人及發明人。

  再者,我國專利法對於涉及國防機密或國家安全之專利案件,係規定如下:

  (1). 發明經審查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應諮詢國防 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意見,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申請書件予以封存;其經申請實體審查者,應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及發明人。

  (2). 申請人、代理人及發明人對於上述第(1)項之發明應予保密,違反者該專利申請權視為拋棄。

  (3). 保密期間,自審定書送達申請人後為期一年,並得續行延展保密期間,每次一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專利專責機關應諮詢國防部或國家安全相關機關,於無保密之必要時,應即公開。

  (4). 上述第(1)項之發明經核准審定者,於無保密之必要時,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5). 就保密期間申請人所受之損失,政府應給與相當之補償。


關鍵字:公告、更正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法逐條釋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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