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審理專利訴訟的法院包括:聯邦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s)、聯邦巡迴上述法院(CAFC)及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而專利侵權訴訟通常是在專利權人向具有管轄權(Jurisdiction)的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後發起,聯邦地方法會通知被告須於收到訴狀後一段特定的時期內,提出答辯狀。

  美國目前有94個聯邦地方法院,各個聯邦地方法院的審理速度皆不相同。此外各個聯邦地方法院審理專利侵權訴訟的程序亦可能有差異,甚至某些聯邦地方法院可能較偏向專利權人。為此對專利權人來說,勢必會刻意選擇特定的法院,例如選擇較偏向專利權人的法院,以利於在後續的訴訟程序上取得優勢。相對的被告則會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質疑,以避免選擇對被告不利的法院。

  一般來說判斷法院之管轄權的依據包括:對人的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對事的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及審判法院(venue)。具體來說必須符合上述三項規定,才能說該法院對該專利侵權案件具有管轄權。以對事的管轄權來說,由於聯邦地方法院對專利侵權訴訟有管轄權,因此專利權人在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通常只需要在起訴狀中提及專利侵權的爭議,便可使得聯邦地方法院取得管轄權。

  聯邦地方法院雖可滿足對事的管轄權,但並不表示專利權人可以選擇任一個聯邦地方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專利權人在選擇聯邦地方法院時,還必需滿足對被告具有對人的管轄權,才能向該聯邦地方法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一般來說,會判斷專利權人所選擇的聯邦地方法院與被告之間是否符合最小接觸原則(minimum contacts),其主要包括三個要件:1.被告有目的性地將侵權的行為導入該法院所轄區域內住民的生活;2.原告起訴涉及的爭議是來自於被告的侵權行為;3.法院對被告行使管轄權是合理且公平的。只要達到上述三要件,便表示該法院可以對居住在外州或外國(或外國籍)的被告行使管轄權。審判法院(venue)通常是透過聯邦地方法院被告之間的地域關係來判斷:如被告的所在地點;或被告侵權行為的地點。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管轄權;2.對人的管轄權;3.對事的管轄權;4.審判法院

參考資料
98.11智慧財產權月刊131期
97.02 智慧財產權月刊 110 期
PATENT LITIGATION AND STRATEGY, Second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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