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遺漏權利之主張

  在先前討論擬制喪失新穎性與先申請原則的文章中有提到,由於設立專利法的目,在於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請參閱我國專利法第1條),因此授予申請人專有排他的專利權利,以鼓勵公開其發明,使公眾能利用其發明的技術。

  對於已揭露於說明書或圖式,但未納入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內容,可視為申請人公開給公眾自由利用的技術,並無授予專利的必要,因此設定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制度。

  請參閱我國專利法第23條:「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假設一申請人於一先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A發明之技術,並於說明書或圖式中額外記載了B發明之技術。在此情況之下,申請人可取得A發明技術之專利權,而B發明之技術則將為公眾自由利用的技術。

  若該申請人欲重新主張B發明技術之專利權,可依專利法第23條後段之排除條款,於先申請案公開前將B發明之技術以另案進行申請,亦可取得B發明技術之專利權。但由於申請日的延後,B發明之技術將需承受更多引證資料的挑戰。

  此時,該申請人可利用國內優先權之制度,於先申請案申請日後12個月以內,提出一後申請案之申請,於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B發明之技術,並主張先申請案之國內優先權。如此,即可將後申請案之審查基準日提前至與先申請案同一天,重新主張先申請案中遺漏的權利。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27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國內優先權、優先權、擬制喪失新穎性、先申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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