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 社會主義共和國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語言:越南語

首都:河內

面積:331,051.4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位於中南半島東側, 北與中國廣東、廣西、雲南3省為界, 西鄰寮國及柬埔寨, 東濱南中國海之東京灣, 全境成狹長如S形狀。

人口:9,050萬人(2014)

宗教:佛教、天主教、道教、基督教

幣制:Dong()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  商標授權

十二、  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  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  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越南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越南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須經由商標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商標是否皆必須註冊才能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上一事,雖無明確的規定,但政府各項行政上會要求商標使用者證明其商標所有權,以證明其未侵犯到他人權利。就此最直接的證明即是商標註冊證書或者商標申請書之影本,故商標之註冊有其舉證上之便利。在商標申請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8-20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得辦理延展。

       越南商標採用尼斯分類。越南可跨類申請,申請費用須以跨越的類別數量計算,應支付之官費。每一類的指定商品或服務以6個為限,超過則要繳納額外官費。

       越南並不強制要求已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實務上仍以加上註冊標示為宜,藉此得以公開宣示其註冊地位。註冊標誌可選擇™、或®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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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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