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提出後,還需提起實體審查之請求,專利專責機關才會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的程序,以便得知該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假若未提起實體審查申請,專利專責機關將不予於審查。

  隨著科技發展快速以及經濟利益的考量,專利案之申請數量日漸變多。然而,有一定比例發明專利申請案存在有技術不夠成熟或者不具商業價值,於此,我國專利法係制定一請求審查制度,以保留一定的時間來讓申請人考量該發明申請案是否還須投入經費,請求實體審查的必要,如此,不僅可以減少申請人無謂的支出,且降低專利專責機關的審查負擔。

  再者,我國專利法對於請求審查制度的規定如下所述:

  (1).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後3年內,任何人均得請求實體審查。

  (2).申請專利之發明,如屬分割案或改請案,縱然超過第(1)項所規定的3年期間,仍得於分割或改請之次日起30天內申請實體審查。這項規定主要是因為發明申請案申請分割或新型案改請為發明申請案時,其分割申請案或改請之發明申請案,因援用原申請日之結果,可能已經超過第(1)項規定之3年期間,為免該等案件因此喪失申請實體審查之機會,乃規定仍得於分割申請或改請之日後30日內申請實體審查,藉以維護其權益。

  (3).實體審查之申請,於申請後即不得撤回。

  (4).請求審查制度本為不請求即不審查之處理方針。若未於第(1)項及第(2)項所規定之法定期限內申請實體審查者,發明專利申請案即視為撤回。

 


關鍵字:實體審查、請求審查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法逐條釋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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