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專利申請案可以被區分成發明、新型及設計三種,其中發明的定義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新型的定義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設計的定義則為物品外觀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此外發明及設計需要通過實體審查後,才能取得專利證書,而新型則只需要通過形式審查,便可取得新型專利證書。

  台灣專利法允許之不同專利之間的改請包括:(1)發明改請新型;(2)發明改請設計;(3)新型改請發明;(4)新型改請設計;(5)設計改請新型。至於設計改請發明並非專利法所允許的態樣,此外改請案可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

  在實務上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時,可自行選擇專利申請案的種類,然而若申請人選擇的申請案類別不符合專利法所規定之發明標的,例如申請方法之新型專利。此時申請人可將新型案改請為發明案,以克服不符合專利標的之問題,此外改請的發明申請案亦可以新型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

  改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改請:

  (1)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後。

  (2)原申請案為發明或設計,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逾2 個月。

  (3)原申請案為新型,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逾30 日。

  中國專利法並未提及有關專利改請的制度,然而中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申請人自發明或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中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了「…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

  因此中國專利法雖然沒有改請的規定,但依據中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及中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可透過主張國內優先權的方式,使得後申請案取得先申請案的申請日,此外在後申請案主張先申請案的國內優先權時,亦可變更後申請案的申請類別。

  然而依據中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僅侷限發明與新型之間的轉換,其中設計專利並不包括在內。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關鍵字:1.改請;2.發明;3.新型;4.設計

參考資料
台灣專利法
台灣專利法逐條釋意
台灣專利審查基準
中國專利法
中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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