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中提到的生物相關發明,並非指所有的生物或任意形式的生物生產方法,而是必須依專利法第24條所規定,將動植物、生產動植物的主要生產方法、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以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排除在外。

 

專利法於83年修正時,刪除了有關微生物不予發明專利的規定,自此微生物可作為發明專利的標的,但因學術界和專利法中界定的「微生物」定義略有不同,為避免爭議,便將「生物材料」一詞引進專利法。

 

生物材料是指包括遺傳訊息,並可自我複製或於生物系統中複製的物質。專利法中所指的生物材料包括載體、質體、嗜菌體、病毒、細菌、真菌、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動物組織培養物、植物組織培養物、原生動物、單細胞藻類等等。除了生物材料本身之外,與生物材料相關的方法或利用生物材料的發明,亦可作為發明專利申請的標的。

 

不同於其他領域的發明,有關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若生物材料為該發明不可或缺的部分,且所使用的生物材料並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容易取得者,使得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據說明書中所揭露的內容以及通常知識據以實現該發明,則申請人須依專利法第27條的規定,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的國內寄存機構。應寄存生物材料而未寄存者,可視為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而不予專利([1])

 

關鍵字;生物材料、寄存

 

註:

[1] 專利法逐條釋義1039月版 Page 157

 

參考資料:

[1] 專利法逐條釋義1039月版

[2] 專利審查基準2013年版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生物材料 寄存
    全站熱搜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