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生物材料的寄存,目前專利法中所稱的「專利專責機構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雖然生物材料的寄存原則上沒有種類的限制,但在特定情況下,例如生物材料無法複製或無法長期保存時,寄存機構可以依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6條第4款「生物材料已有明顯的汙染,或依科學理由無法接受此生物材料之寄存。」為由,拒絕接受寄存。

 

寄存者依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2條備妥申請書、生物材料的基本資料、必要數量的生物材料以及規費(若有委託書或輸入許可證明,則須一併提供),即可向寄存機構提出寄存申請。寄存機構確認申請資料無誤後,會先提供「收件通知」,並且展開「存活試驗」,若存活試驗的結果證明生物材料可存活,寄存機構會開具「寄存證明書」。

 

一般而言,受理寄存的生物材料會在寄存機構保存30年。對於生物材料寄存數目為6管之寄存案件,寄存機構為維持生物材料樣品的足夠庫存或為確保生物材料樣品的妥善保存,在完成存活試驗後,接著會進行生物材料的複製。複製完成後會將其中一管複製的生物材料以及「寄存生物材料確認書」一併寄交寄存者,並請寄存者確認所複製的生物材料是否與寄存的生物材料相同。

 

對於可公開分讓的生物材料,分讓申請人可依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14條,向寄存機構申請該生物材料的分讓,但分讓申請人對所取得的生物材料的使用僅限於研究或實驗目的,而不可將該生物材料提供給他人利用。寄存機構依分讓申請人之申請,除分讓該生物材料給分讓申請人之外,同時會透過「寄存生物材料提供分讓通知書」通知寄存者。然而,若分讓申請人未具備專業知識或處理該生物材料之環境,而有對環境、植物或人畜健康有危害或威脅之虞時,寄存機構可拒絕提供該生物材料之分讓。

 

 

關鍵字;生物材料、寄存機構、寄存程序

 

 

參考資料:

[1]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2] 專利生物材料寄存說明手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編印 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452292356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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