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前篇的討論,關於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

  「三、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或發明專利權人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

  其中,專利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另外,專利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以前項第3款提起舉發者,限於利害關係人始得為之。」

  由於發明專利申請時,依專利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只須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即可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由申請書上填具的資料,並無法判斷專利申請權是否為共有,亦無法判斷申請人是否為專利申請權人。因此,專利申請案於審查階段,無法對此情形進行處理,而須由知情者於專利核准公告後,依法提起舉發。

  由於依第71條第1項第3款所提起之舉發,並未涉及到專利要件,只是權利歸屬的爭執,因為只屬於當事人之間的私益紛爭,故另訂第71條第2項規定,限於利害關係人始得提起舉發。


  除前述法定舉發事由之外,若以單獨以非法定舉發事由提出舉發申請者,例如專利違反優惠期、國際優先權、國內優先權、單一性或一發明一申請等規定,將會被專利專則機關直接駁回。

  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第2.3.2節「非法定舉發事由」第二段中規定:「舉發事由中包括非法定之事由,但與法定事由在審查上有不可分之關係者,則可一併主張。」

  例如舉發人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且爭執其優先權之認定有誤。由於優先權的認定將會影響進步性的判斷基準,因此專利專責機關將會先審究優先權之爭執,再據以審究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再依結論作成舉發成立或不成立的審定。

  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第2.3.2節第三段另外規定:「舉發理由包括法定事由及非法定事由,如非法定事由不影響法定事由之審查者,無須審查該非法定事由,但應於審定書中說明不審查之理由。」

  因此,若欲主張非法定舉發事由,應將其與法定舉發事由加以結合,並說明其無法分割的關係與影響。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法逐條釋義
    專利法施行細則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舉發、舉發事由、非法定舉發事由、核駁、核駁事由、不予專利、審查階段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