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有許多人信口開河,到處招搖撞騙說要合夥做生意,甚至還煞有其事地提出營運狀況表、經營企劃書、股東協議書來取信投資人,訛詐資金。等到投資人將資金全數投入之後,業主始托言全部股東資金未到位,無法將投資人變更為公司股東,亦或藉口投資人的投資金額已全數投入事業營運,但因遭逢虧損,所以投資人無法取回投資金額。這樣的情形很有可能是履約詐欺。

一個讓投資人有保障的招募資金過程,業主應該要做到以下三點:第一點,出面洽談招攬投資金額的人必須是公司的董事長或有代表權人。第二點,投資人所拿到的各類招募資金文件,必須要蓋有公司的大印及代表人(通常為董事長)的小印。第三點,公司於取得投資金額後,須立即將投資人登載在公司的股東名簿上。

公司投資糾紛不一定是單純的民事糾紛,還是有可能會成立刑事上的詐欺取財罪,而構成所謂的履約詐欺。履約詐欺,是指業主於訂立契約而取得投資款之時,自始即抱著將來無履約之誠意。換言之,業主打算只收取投資人給付之款項,而將之據為己有,從來未有履行契約的意願,即使有公司營運有剩餘紅利,也不願履行契約中分配利潤的義務。然而,業主之詐術行為內容多屬告知義務之違反,譬如業主雖提出未來營運計畫,惟取得資金後,未將資金用於營運計畫所提出之項目,而將資金挪作他用以填補資金缺口。履約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是偏重在業主取得物品後之行為,由業主事後之行為來反向判斷其取得投資金額之始,是否即抱著將來不履約之故意。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易字第3989號刑事判決也有類似的見解。

    一場成功的投資,除了要注意投資報酬率的高低之外,更要留意風險的控管。尤其要小心有心人士的騙局,以免一生積蓄全都化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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