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一、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60130954號公告核定依教育法規辦理考試之闈內人員為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1]

二、考試之闈內人員是什麼職業?我們從國家考試闈場安全規範第2、3點綜合來看,第2點:舉辦考試時,辦理考試試務機關應指定題務組組長一人,承典(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之命,負責綜理闈場事務。第3點: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監試委員自入闈之日起,必要時,應住宿闈場內。可推得入闈之人員,必須進入主管機關指定地點待上一段期間,期間內需從事出題、審題等工作,而且人員不得替換,確有彈性工時的需求。

三、回到勞基法84條之1,勞基法84條之1實質內容為何?該條係「責任制」的法源依據嗎?如果我是適用勞基法84條之1的員工,工時、薪資及加班費等等的規定為何?如果我希望我的員工可以適用勞基法84條之1,該怎麼做呢?

貳、現行法規及要件

一、勞基法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1)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勞基法施細」)第 50-1 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1) 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2) 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3) 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4) 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二、要件:

(一)適用對象:僅有經勞委會核定公告之人員,雇主或法院都不得代替中央主管機關隨意認定哪些工作者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最新之公告可以勞動部網站查詢,本文因篇幅關係不逐一列明。

(二)書面約定勞動條件。

(三)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3月28日勞動字2第950013311號函認為,該條所謂的「核備」應解釋為生效要件,若該書面約定於未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勞資間的約定即屬無效,高等行政法院93年簡字第208號裁判亦採同樣見解。[2]

[1] 行政院公報第023卷第080

[2]劉夢蕾,「工作時間基準除外之適用-論我國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政治大學勞工所碩士論文,2009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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