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前言:隨著勞工意識抬頭,以及政府為保障勞工權益,增撥金費,擴編勞檢人員,於勞動基準法修正後,罰則又為提高,讓許多業者擔心會面臨高額罰鍰與送交法辦,其實勞檢一點都不可怕,業者會遭罰的原因多半是不了解規定,筆者將在此文說明勞動檢查的重點,以及如何自我檢查。
  • 貳.勞動檢查重點

一. 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1. 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休假、例假日等工資之給付。
    罰責: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79條第1)
  2. 遵守正常工時、延長工時的出勤時間限制。
    罰責: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79條第1)
  3. 休假日、例假日、休息日相關規定。
    罰責: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79條第1)
  4. 備置工資清冊。
    罰責: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79條第1)
  5. 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
    罰責: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79條第3)
  6. 資遣費、退休金給付。
    罰責: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78條第1)
  7. 童工、女工、技術生的保護規定。
    罰責: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77)
  8. 職業災害補償規定。
    罰責: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79條第1)
  9. 報備工作規則。
    罰責: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10. 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罰責: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
  11. 勞工就業保險、健保之投保。
  12. 就業服務法之就業歧視、違法聘雇外籍勞工等。
  13. 就業檢查法的配合檢查義務。
  14.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補救措施等。

二. 勞動檢查處理

  1.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2.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3. 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勞動檢查員於實施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告知事業單位違反法規事項及提供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
  4. 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督促改善。對公營事業單位檢查之結果,應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促其改善。

三. 自我檢查方法

  1. 至各縣市機關勞工局、處網站下載勞動條件自主檢查表,依序填表,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例:勞動條件自我檢查表
  2. 對於表單上缺失或是適用上的問題洽詢專業人士或是縣市政府有關單位。
  3. 筆者建議,多半業者的問題是對勞動基準法修正後之加班費如何給付、假別如何安排、工資清冊如何設置,可針對此三項優先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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