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你/妳不懂我的心(中)

律師:李冠衡 著

1.虛偽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

按民法第87條:「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舉例來說,我與我朋友為了躲避贈與稅,故雙方先說好,簽訂一個假的買賣土地契約,實際上我朋友將那筆土地贈與給我,不收我任何的費用。是以,在法律上假的土地買賣契約,會被認為此乃雙方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出賣及買受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無效,但雙方真正是有說好有個贈與土地的契約,故雖然買賣契約無效,贈與契約仍然有效,適用法律關於贈與契約之相關規定。

 

2.意思表示錯誤─動機錯誤

另外一個關於意思表示瑕疵之保障制度,即係錯誤制度。錯誤與前述所介紹的虛偽意思表示,兩者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錯誤是表意人過失所造成,而虛偽意思表示則係表意人故意為之。

我國對於意思表示之成立生效,可區分成:形成、具體化、發出到相對人了解等幾個階段,而動機錯誤指的即係意思表示形成階段出問題。

舉例來說,甲誤信小道消息,認為某房屋看漲,因此購買該屋,孰料,房價下跌,此時,甲不得因此認為由於當初誤信小道消息(動機錯誤),而欲撤銷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錯誤─內容錯誤

按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所謂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指表意人所表達出的內容,無法正確傳達出表意人內心的真正意思。舉例來說,甲欲買A商品,但她向店員表示成她想買B商品。所造成之法律效果即係表意人得撤銷意思表示,讓意思表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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