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契約資訊分配正義(下)

 

                                                                                                                         作者:李冠衡律師

 

2.資訊與市場之對話

  資訊為私有的財產,要將其揭露於社會大眾,必須有公益性之考量。在交易市場中,要如何使交易雙方能用合理公平的價格為交易,以保障交易市場整體的秩序?其中一個方法就是資訊的控管。政府透過制定法規、政策,來讓整體交易資訊透明化,使市場裡所有的交易對象明白目前在市場裡,最合理公平的交易為何,這除可保障弱勢的消費者,亦有減少交易成本,維護市場機制等優勢。

  回至分配正義的討論,原本在雙方地位平等,私人與私人間價值的交換﹙補償正義、交換正義﹚,全部取決於個人的意思。舉例而言,便利商店透過集點數贈送贈品的方式,來促銷買氣,即便贈品原本價值和消費者所花的成本明顯不成比例﹙比如:贈品成本只有一百元,而消費者需花快三百元,始得換得贈品﹚,但在消費者明知,所有資訊皆公開,交易環境是公平的狀況下,消費者可以自由決定選擇是否要兌換贈品。消費者意思決定權並未受到不公平限縮,消費者與商家彼此價值互換,損益各自負擔。此時我們不可以說便利商店創造一個不公平的交易環境,打破市場交易秩序。

  國家會介入之情形,僅有當交易市場已被認為不公平的狀況﹙也就是雙方談判地位已被認為不平等﹚,此時國家會鑑於分配正義之實踐,例外用公權力加以介入基於補償正義所設定的損益歸屬關係。舉例而言,民生商品的公開價格是被認定交易市場的重要資訊。但當所有賣家一同協調價格不公開,不要讓消費大眾知悉,此時賣家創造出一個不公平的交易平台,而消費者無法知悉商品真實價格,亦無從比較,只能單方面任由賣家出價,其意思決定選擇權被限縮。

  此時補償正義原本的公平自由交換價值的初衷已遭破壞,故國家需透過公權力,基於分配正義的理念,來重新分配彼此交換的價值,換言之,國家可能需用法規命令之方式,規範賣家公開原本價格資訊或禁止聯合漲價的方式,以保障大眾的交易自由選擇權及回復原本所應交換到的價值。

  綜觀上述,資訊揭露的目的,最主要保障的是弱勢地位談判者的自由選擇意志,間接維持整體市場的交易秩序,其背後的理念即是分配正義的落實。國家透過公權力使重要交易資訊透明化,讓交易雙方能處於公平的談判環境、談判地位與談判能力,也因為雙方均處公平的交易狀況,市場交易機制始能正常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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