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4日,許多人引頸期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對於「同性伴侶之婚姻是否受到我國憲法的保障」做出決定,大法官在當日公布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同性婚姻受我國憲法保障,現行民法未將同性婚姻納入保障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有婚姻自由以及平等權有違,應該在兩年內修正。此消息一出,支持與反對陣營兩樣情,反對者認為此號解釋破壞傳統家庭倫常,從此以後父不父母不母,不知如何教導小孩;支持者認為此號解釋為我國人權的一大進步,更可以消弭社會對於同性的歧視。

簡介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1]

上開解釋文提到三個重點
1、現行民法有關婚姻的規定,違背了憲法第22條人民的一般權利(包含婚姻自由)[2],以及第7條平等權,所以相關條文違憲。

2、此處的違憲宣告並不是立即違憲,同性伴侶馬上就可以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一般來說,大法官關於違憲宣告後的後果,可能處理的方式有「定期失效」或是「立即失效」,視違憲的強度以及社會接受的程度而定。本號解釋不完全為「定期失效」,因為民法原來的條文不違憲,只是保護不足的地方違背憲法精神,所以給予立法者兩年期限,督促其立法保障。

3、如果立法單位沒辦法在兩年內完成法律的修訂,則有結婚意思的同性伴侶可以直接依照現行民法相關規定像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參考資料:
[1] 釋字第748號解釋文
[2] 釋字第362、552號參照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同性戀 同性婚
    全站熱搜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