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上篇文章所述,大法官給予立法單位兩年緩衝時間修訂法律,兩年內未完成修法,相同性別之兩人可以直接依民法要件去登記結婚。大法官看似有「guts」史無前例做出「兩年後未修法直接適用」的決定,有問題的是,這兩年的間同性伴侶「結婚自由」的權利怎麼行使呢?

兩年修法期限內,同性伴侶可以辦理登記結婚嗎?[1]

關於修法期限內,人民該如何適用法律,大法官並沒有明確表示,造成法律適用上的空窗期,弔詭的是,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但是法令如果違背憲法又無效,既然大法官都說了法律沒有保障同性婚是違憲的,難道目前就可以反面操作開放同性婚姻登記了嗎?

內政部以 106 6 7 日函釋:「……考量前揭大法官解釋保障同性婚姻意旨,同性婚姻 2 年內完成法制化前,戶政機關尚無法律依據予以登記,爰於法制化完成前請戶政機關婉轉妥為說明大法官解釋意旨,請渠等先辦理同性伴侶註記,如法制化完成後,即得依法辦理相關登記,倘超過 2 年後仍未完成法制化作業者,戶政機關應依釋字第 748 號之意旨,直接受理同性結婚登記。惟為落實保障同性婚姻之意旨,本部已於 106 5 26 日發函提供範例、申請書表格式、作業程序等供尚未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之縣(市)政府參考,並請配合辦理同性伴侶註記服務。」等語。[2]

內政部為戶政單位的上級機關,依照此函,戶政機關在修法期間應無法未同性伴侶為結婚之登記,須待修法完成或是兩年期限到期後,方能為之。

 

 

參考資料: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81

[2] 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6042039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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